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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共享汽车可用却不退保证金

三加壹被多次投诉 法人被限制消费

市消委会帮助消费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1月05日        版次:NA03    作者:吴灵珊

南都讯 记者吴灵珊 2020年12月,由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消委会)支持消费者对深圳壹加三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加三公司)提起诉讼一案,壹加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同时,壹加三公司已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该案是深圳市消委会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以来,第五起经营者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成功案例。

无车可用却不退保证金

公司屡遭投诉

据介绍,2018年10月起,福田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福田区消委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反映在三加壹共享汽车APP(壹加三公司的app)注册会员账号并缴纳保证金后,无共享汽车可使用但保证金不退的投诉。自接到投诉后,福田区消委会多次联系商家,但客服电话停机,经营者处于失联状态。

2018年11月28日,福田区消委会向壹加三公司发出了《深圳市福田区消费者委员会拟披露(投诉信息)的函》,向社会公布壹加三公司的投诉信息。2018年12月24日,福田区消委会向壹加三公司发出了《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将壹加三公司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并在深圳信用网公示。

2019年9月,深圳市消委会正式接受消费者的委托,支持消费者向壹加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2019年9月23日,案件的代理律师进行网上立案。2020年2月5日,壹加三支持起诉案件立案成功。

2020年6月10日,壹加三支持起诉案件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壹加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择期宣判。2020年7月3日,深圳市消委会收到壹加三支持起诉案件的胜诉判决。

拒不履行义务

公司法人被限制消费

判决生效后,壹加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基于此,深圳市消委会积极帮助消费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1月19日,壹加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壹加三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壹加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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