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穿睡衣出行者个人信息的几重错误
来论
安徽省宿州市城管局公众号近日发布关于“曝光不文明行为”文章,曝光了7名穿睡衣出行市民的照片及个人信息,此举引来了不少批评。宿州市创建文明城市办公室工作人员称“确有规定不能穿睡衣上街”,但随后宿州市城管局公众号发文称曝光内容欠妥,已主动撤下相关稿件,并表示真诚道歉,将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确保今后不发生类似情况。不过,没有代价的道歉,很难产生除了道歉之外的影响。如果一个事情没有具体的人负责,那就是系统性的不负责。所以,这样的道歉很难令人满意。实际上,曝光穿睡衣行人这件事,存在几重严重错误。
首先,宿州相关部门规定“不能穿睡衣出行”,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冬天穿睡衣上街,包得严严实实的,最多属于无足轻重的不雅,仍然在穿衣自由范围内,可以温和地倡导不穿睡衣出行,但绝不能强制性禁止。宿州的相关规定本身就是错误的,越过了群己界限,过分地介入了市民生活。
其次,曝光也是错误的。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严打”的时候,刑事罪犯都要游街示众,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完善,即便被判有罪,也不会被游街示众。一个地方的城管部门,以不文明的名义,公布守法市民的头像和身份证,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游街示众,这显然是错误的。
第三,该事件暴露出人脸识别的一些隐患。一直以来,公众对人脸识别的滥用都有忧虑。公民虽然走在街道上,但人脸信息仍然属于隐私,人脸识别技术,用在一些不必要的地方,收益并不大,却增大了泄露公民隐私、侵犯公民生物敏感信息的风险。
在人脸识别问题上,需要强调行政比例原则。所谓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简单地说,做正确的事,不但不能用非法、不正当的手段,也不能用过度的手段。举个例子,即便警察执法需要用枪,也要以尽量减少人员伤亡为原则。在城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比如乱摆摊、违规遛狗、乱扔垃圾、影响市容等,几乎没有用人脸识别的必要。
需要认识到的是,有些不文明乃至违规行为,即便技术手段可以做到很容易查出,但从行政伦理上说,也要有意识地不去这么做,甚至故意设置障碍。这不是保护违规行为,而是为了避免因小失大,在小的地方看起来很高效地制止了一些违规行为,但却造成了公民权利受侵犯的风险。一些城市已经意识到问题,去年7月,美国奥克兰市投票通过了一项法令——禁止市政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包括警方在内将被禁止获得或使用这项技术。在奥克兰市之前,旧金山市和萨默维尔市都禁止了人脸识别技术,而欧盟亦计划在未来3-5年内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刘远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