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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

不得解雇感染者,政府应与企业共担成本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01-30 01:39

近日,武汉多个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武汉的这份通知,其实是延续了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但武汉作为最为严重的疫源地,感染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都比其他地区要多得多,面临的劳动关系问题也会更多也更复杂,对相关政策指引的需求也更为急迫。

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是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都是本次疫情中受到最大伤害的人,不歧视且不为他们制造更多的不便和忧虑,是底线要求,无论是政府、企业或个人都应该遵循。

而且,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本来就是可以享有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的。尤其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种全国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无论是患病或疑似患病入院治疗,或是因密切接触而需要隔离作医学观察,都不仅仅是当事人一个人的事,而是关乎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对于这种情况的员工,以旷工等理由解雇不合法也不合适,反而会扩大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暴露患病可能性的忧虑,增加防疫的难度。

要求企业为治疗或者隔离中的患病、疑似患病或有密切接触经历的员工付薪,并不得解雇,是合法合理,也是必须的,但成本却不宜完全由企业承担。理论上讲,对于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和处理,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与企业共同承担受疫情影响的部分损失和成本,本就是职责所在。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难以估量,大量的企业为配合防疫延迟开工,尤其是制造业和活禽等相关行业受到的影响非常大,此时,再要求企业完全承担所有的防疫成本,包括亏损和人力负担,可能会给中小企业带来比较大的压力,或变相迫使某些企业违背防疫需求提前复工甚至变着法子将患病、疑似患病者解雇。

同时,政策措施的落地,也需要细致、周全、具可操作性的内容。《通知》有提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但是,稳岗补贴是平日里为了稳定就业的常规措施,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无疑属于特殊情况,需要特别的应对措施,例如,设立抗疫基金从中拨款补贴,或开通专门的企业补贴通道等。

让企业配合防疫,不得解雇相关人群,非常正确也非常重要,但不能仅仅用一句轻飘飘的“讲格局”要求企业无限配合,企业道出难处、询问补贴更不是“想钱想疯了”。与企业共担成本,是政府需要担起的责任,也是现代化社会的运行逻辑内政府应该要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