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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疫情防控作出决定

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将被视为失信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吴璇 02-12 02:40

2月11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于2月11日起施行,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作出的一项特别性决定,将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决定赋权地方政府在疫情期间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等12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决定还明确禁止滥食和交易野生动物。

明确禁止滥食和交易野生动物

根据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决定明确禁止滥食和交易野生动物,分别对野生动物的交易消费、食用及其违法责任三处作出详细规定:根据决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履行的疫情防控义务中,就包括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得滥食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

同时,决定还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另外,个人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将承担责任,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9种行为将承担责任

根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的;

(三)未履行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

(四)阻碍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实施阻拦、推搡、撕扯、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哄抬防疫用品、药品或者民生用品价格,生产、销售伪劣的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药品和医用器材,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

(九)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另外,根据决定,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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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楼工作室出品

采写:南都记者 吴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