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落实免费集中隔离,防疫不能增加群众负担
近日,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洗马镇两名参建武汉“火神山”医院的建设者,在网上发布返乡后的集中隔离费用证明图片,引起舆论广泛关注。3月8日,浠水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浠水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称,收取隔离费行为错误,钱已返还,涉事副镇长马某被免职。
隔离费用证明清楚写着,收到火神山援建工作者回浠水集中隔离费共4200元,由镇政府代收,并明确是用于支付在不见不散宾馆的隔离费用。浠水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告称“钱已返还”,证明确有其事而且是按150元每人每天的标准收了钱。至于所谓劳务公司为王某代缴隔离费,根据王某的说法,实则是同为援建者的王某同学岑某通过个人劳务公司的账户转账,均为“个人掏腰包”,那么,钱款退还劳务公司账户,也就等于退还给王某和岑某本人了。
有意思的是,通报特意点明,中建三局在比照国家法定假日工资标准支付报酬之外,还另按每人每日300元的标准发放了15日的隔离补贴费,共计4500元,并紧跟着说明隔离收费4200元。然而,即使中建三局为援建者发放隔离补贴,也并不能说明隔离收费不是错。中建三局作为“两山”承建公司,在疫情期间紧急招工本就不易,从现实角度出发,为援建者解决了隔离费用的后顾之忧才能更好地招工。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正是因为隔离费用普遍到成为了一种现象,中建三局才会作出应对,将隔离费用以补贴形式发给援建者,如果隔离收费只是个例,中建三局根本没有固定补贴的必要。因此,中建三局发的隔离补贴,并不能说明当地收取隔离费用的做法合理,只能说明各地收取隔离费用的情况十分普遍。
集中隔离免费,无论从道理上或是法律、政策上来讲,都是成立的。从道理上讲,为了避免疫情传播,将可能与感染者有亲密接触行为的人强制隔离,是出于对公众利益的保障,成本不应当由被隔离者承担。况且,如果要由被隔离者付费,原本应该隔离的对象就会产生瞒报思想,不敢申报甚至逃避隔离,这很容易为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风险,也与防疫隔离初衷相违背。
从法律和政策上讲,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已明确,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控。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也就是说,当地政府不仅不该是隔离费用的代收方,相反还应当是隔离费用的付款方。
不过,具体到各地的执行中,却有部分地方政府不仅不为隔离者承担费用,还乱作为,甚至乱收费。以此次事件为例,援建者王某多次咨询黄冈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得到的答复都是隔离不用交费,由财政兜底,但浠水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及洗马镇政府却表示“必须要交”,这显然是错误示范。1月的陕西省靖边县也有留观酒店被质疑收取6000多元高额隔离费的新闻,媒体报道后靖边县委书记回应称此举不妥,但结果是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酒店收费减半,被隔离者付费后离开。留观酒店和被隔离者各承担一半的隔离成本,《传染病防治法》里说好的“由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提供生活保障”呢?
防疫不能成为一门生意,隔离免费应当落实。要做到这一点,隔离成本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摊应当得以明确,避免出现“上级请客,基层买单”的现象,否则,像此次事件中“市里承诺免费,县里和镇上坚持要交钱”的情况就很难杜绝。当然,无论各级政府之间如何协调,依法“由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提供生活保障”是不变的底线,隔离成本绝不应转嫁到留观酒店或被隔离者身上,更不能将隔离费用演化为留观酒店和隔离者之间的矛盾。
疫情还没有结束,被集中隔离留观的人还有不少,隔离费用问题不能一直是糊涂账。对被隔离者免费,“由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提供生活保障”,不该只是写在法律条文里,更应该落实在实际生活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