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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认定当遵循法律推定规则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亦林 04-16 01:40

  来论

由于性侵事件的高度私密和直接证据少等原因,认定女性是否出于自愿一直是强奸犯罪认定的难点和重点。对于这样关键的案件构成,在司法中是需要通过法律上的推定规则来认定的,办案机关要结合发生性关系时双方之间的关系、社会地位、认知能力等具体情形来做出推定。

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司法机关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推定有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之分。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论处。事实推定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与之相关的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存在。比如在过海关时,被查获在体内夹藏毒品,一般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这一事实。

考虑到性犯罪涉及的自愿性与被害人“性表达能力”相关,未成年人表面上似乎是出于自愿的性关系有时并不被法律认可。如前述的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而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这一意见实际上是司法解释确定的一种推定规则,是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在特殊职责人群面前性意志自由的特殊规定,突出了对未成年女性的特殊保护。这一解释严格了未成年女性特殊情形下的性自由表达的认定,既有别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严格于一般成年女性。

第一,由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有限,性表达意志不自由,特别是当双方存在特定的关系、地位悬殊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的性同意可能并不是在意志自由状态下的真实选择。具有特定职责的人对于未成年人往往有着更强的控制和约束,未成年人实际上没有反抗和拒绝的能力和可能,弱势方不敢甚至不知道反抗。这就要求强势方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

第二,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仍处于未成熟状态,法律对未成年人应当延伸家长的保护作用,限制未成年人的性表达自由。对此,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立法。如日本刑法第298条规定性同意年龄为14岁;同时在第301条规定了对保护人的奸淫犯罪:“对于基于身份、雇佣、业务或者其他关系由自己所保护或者监督的不满18岁的女子,使用诡计或者威力进行奸淫的行为”。

第三,由于推定是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作出的判断,因此,对于前提事实,司法机关仍然需要相关的证据证实:对未成年人是否存在监护、教育、管理等特殊职责;是否存在照顾、管理生活供给等关系,能够利用这种关系对未成年人形成制约和精神强制。如果查证对未成年被害人还存在性暗示、物质诱惑等引诱行为,则可以进一步强化上述推定的成立。

最后,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行为人与未成年被害人存在特殊的职责和依赖关系时,双方特殊关系的存在会导致被害人无从反抗。推定这种利用信任关系、优势地位实施的性侵行为实质上违背女性的意志,符合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法本意。这也是司法解释将这类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照护对象实施的性行为单独列出,严格其责任的立法依据。

(作者亦林为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