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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埋尸案”家属放弃民事追偿,不影响办案力度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综合 06-09 02:00

  短评

日前,湖南省新晃县人社局对“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家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认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88万元已拨付到位。邓世平家属向媒体表示,全家人在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民事赔偿,“希望以放弃赔偿的方式,全力支持中央的扫黑除恶行动,同时为湖南各级司法机关从快、从重、从严处理案件扫清一切障碍”。

一声叹息,几多沉重。88万元的工亡补助款,与“操场埋尸案”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的伤害,以及举国经年的关注相比,当然不成比例。何况这笔款项并没有直接针对刑事案件的补偿性质,而是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邓世平老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行补助金。

“操场埋尸案”不仅一度把被害人遗体和个案真相深埋地下16年,这个完全人为酿成的“工伤”,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整个社会的伤害同样深重!

首先,被害人家属作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其声明放弃诉讼权利的做法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充分尊重,最高法的刑诉法解释对此的程序处理为“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但同样必须要说,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诉讼),是对其受到犯罪侵害的一种民事追偿权,有法律的明确保障,其权利的主张与否当然属于公民自主范畴,但其主张或者放弃民事追偿的表态,并不会对具体刑事案件的办理产生影响,更不应该存在为案件办理“扫清障碍”的情况。当然,被害人家属以此表明希望案件得到彻查的心情,公众亦不难理解。

其次也要看到,“操场埋尸案”本身并不仅仅是针对普通公民的恶性人身伤害,回到案件的发端可以看到,本案被害人邓世平老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遇暴力杀害,源自本世纪初新晃一中的操场建设工程,已经伏法的故意杀人犯杜少平彼时承包的工程多次被举报偷工减料,该校时任校长黄炳松被指“400米跑道80万合同被私改,未完工就已付工程款140多万”,邓世平老师因对此提出异议而遭遇报复杀害。

“操场埋尸案”的相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了被害人家属有权主张或者放弃的民事追偿部分,还可能涉及到案件背后学校操场建设工程的徇私舞弊甚至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在现有法律规范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设计中,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还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也就是说,关于“操场埋尸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并不会止步于被害人家属的声明放弃,起码在程序层面,对“操场埋尸案”涉及到的国家和集体财产的相关损失,检察机关同样有权继续发起民事追偿。

操场埋尸案,因其隐匿被害人尸体的骇人方式而举国闻名,一桩恶性的刑事犯罪对被害人合法人身权利的极端伤害,当然无法用民事追偿的方式予以弥补,法律为民事追偿提供基本保障,是从制度层面追求和实现司法正义的途径。被害人家属的声明放弃,同样也表明了对彻查个案的期待,对“操场埋尸案”的调查和处理,罪犯伏法不是终点,要有不放弃每一个细节的严谨态度,查明个案的来龙去脉,让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追偿与惩罚得到全面、彻底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