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史不完全是隐私,婚恋对象应有权知情
来论
6月22日,浙江义乌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妇联、公安、民政和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的意见(试行)》,将于7月1日起实施。义乌市妇联副主席周丹瑛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很多时候,婚姻当事人只能在婚后才知晓对方是否存在家暴行为。通过建立查询制度,可以让婚恋对象在婚前就了解对方是否存在家暴的记录,考虑是否进入一段婚姻,达到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目的”。
家暴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习性,只要有第一次就很可能有无数次并积习难改,一旦与有家暴倾向者结婚就很可能陷入痛苦的泥潭,后悔已晚。如果知道对方有家暴史,很多人恐怕会在做出结婚决定前三思。但是,作为国内首创,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从未有这方面的规定,允许查询对方的家暴信息会否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查询家暴信息,会对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或者说发生冲突,这是毋庸置疑的。家暴不仅会招致负面评价,更会影响在恋人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影响到婚恋关系会终止还是继续发展。因为让人知情对家暴者不利,所以人会倾向于把家暴信息作为隐私而不想让人知悉。由于与他人无涉,家暴信息的确可以作为个人隐私,但是否也可以隐私权对抗恋人的知情权呢?
如果不知情而与有家暴倾向者结婚,可能会成为直接受害者,作为潜在的受害人,婚恋对象是有正当知情权的。这就涉及两种权利的冲突与平衡问题。由于家暴直接关系身心健康,对此知情相比于隐私,无疑是更基本、更重要的权利。而且,《婚姻法》把实施家暴作为离婚的一项法定条件,也就隐含着受害人因此可对结婚反悔(离婚),乃至压根就不与这样的人结婚,因此,婚恋对象有权了解对方的家暴史与倾向。家暴者的隐私权在其婚恋对象的知情权面前让步,是为了确保对方的身心安全,使其更放心地结婚。义乌的首创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不仅如此,由于“家暴行为指的是对任何家庭成员进行施暴”,而非仅仅指夫妻间的暴力行为,所以家暴查询制度不仅对再婚或与离异者结婚的情形有意义,对一些对父母、其他家庭成员有家暴史的人来说,即使首次结婚也有意义。如果家暴记录会对结婚决定产生影响,也能警醒有家暴倾向的人注意约束自己,起到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作用。
当然,因为涉及家暴者的隐私权被披露问题,也是应当在肯定该制度的基础上,分外注意隐私保护、防止不必要的披露。《意见》也规定要严格限制查询人,一般限于被查询人的“结婚对象”。但为了不使婚恋关系受影响,究竟应当采取被查询人不知情的秘密查询制度,还是采取被查询人授权或者陪同查询等方式,以及采取秘密查询的话,如何确保查询人确实是被查询人的婚恋对象、如果不是或者不当泄露查询信息后如何担责等问题,在试行中都有必要注意经验总结,乃至进行论证。 吴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