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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在哪儿?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案是否影响特区法院独立终审权?

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新华社 07-05 01:20

  A

  厘清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布后,别有用心者拿所谓“自由”“人权”攻击法律有关煽动罪行的内容,企图混淆概念、误导视听。法学专家指出,香港国安法充分考虑了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必须厘清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言论自由及相关权利并非绝对性权利,需以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权益为限,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对言论自由等相关权利

和自由的保护并非绝对

煽动罪行与正常的意见表达完全是两码事。煽动犯罪的行为人所发表的言论并非单纯的个人意见表达,而是抱着特定危害社会的意图,积极鼓动他人实施煽动人所希望的犯罪活动,完全不同于表达、陈述个人政治见解或意识形态主张的正常的意见表达行为,完全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两者不难区分。

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分析说,对言论自由等相关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攻击香港国安法违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这种论调根本站不住脚。一百多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就在一项判决中提出,“最严格的言论自由也不会保护在剧场里错误地大呼失火并因此引起恐慌的人”。香港国安法坚持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但贯彻这一原则同样需要立定法治边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说,香港回归以来在言论自由方面过于偏向权利保护,放任煽动言论,模糊合法与非法边界,导致陷入本土分离主义“黑暴漩涡”。香港国安法就是要正本清源,明确划定言论自由合法边界,打击煽动破坏行为,巩固香港法治,切实保障市民合法权益。

香港原有法律和其他国家法律中

都有煽动罪行规定

香港国安法中对煽动类型犯罪规定了三处,即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事实上,香港原有法律及其他国家法律中都有煽动罪行。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指出,香港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就规定了“煽惑叛变”“煽惑离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罪行。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看,法律中也都有关于煽动犯罪的规定,如《美国法典》中的“煽动推翻政府罪”。

田飞龙介绍说,《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规定,“意见和发表的自由”可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依法作出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公民享有持有意见、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但应受到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限制。此外,英美等国对煽动叛乱等犯罪,从历史上已形成较为丰富和确定的法理与判例。

“约翰内斯堡原则”“锡拉库扎原则”

不适用于香港

针对有意见认为香港国安法需要参考国际上关于人权保障的“约翰内斯堡原则”“锡拉库扎原则”,专家认为,这两个原则是由一些学者共同研究提出的学术观点,并不是国际公约,也没有国际法约束力,在原则和程序上均不能参考适用于香港,也不能成为衡量香港特区人权的标准。

叶青指出,这些“原则”及标准也超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联合国未采用这些“原则”作为条约以外的标准。

周叶中说,香港反对派一些人提出将这些“原则”作为衡量香港国安法的标准,却罔顾宪法和基本法所体现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本原则。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保障,是每一位香港居民安居乐业的前提。

  B

  诉讼程序规定确保公平、公正、有效处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章对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作出规定。如何理解其中有关香港特区管辖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是舆论关注的热点之一。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对此进行了梳理分析。

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

审理国家安全案件

香港国安法规定,由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专家分析指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较其他案件更复杂、敏感,必须选择业务能力更强、经验更丰富的法官审理。被指定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会对国家安全案件的性质、特点、处罚等进行深入研究。这有利于保持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专业性与一致性,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有效处理。香港本地司法实践中,指定法官审理某类案件已有先例。

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说,根据“一国两制”制度安排,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主要体现在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完成法官的人事任免、特区法院享有独立的终审权、特区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三个方面。香港国安法规定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实际上是从香港特区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使之拥有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资格,而非指定某个特定法官审理某个特定案件。因此,既不会影响特区依法任免法官,也不会影响特区法院的独立终审权,更不会影响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的独立审判权。

“这是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首长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的直接体现,也是对过去一个时期香港司法界出现个别法官不当裁判行为的回应和规范。”周叶中指出,所谓“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独立司法权”之说,显然是对这一制度的误解。

专家还强调,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不能有任何危害国家的言行,否则,即便获指定,也会被立即终止其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资格。这是香港国安法的本质要求,只有坚定维护“一国两制”、坚决捍卫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权威的法官,才能做到全面准确落实香港国安法。

限制采用陪审团制度

香港国安法规定,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以不采用陪审团制度,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审判。

专家指出,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国家秘密,如由陪审团审判,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有涉外因素,情况较复杂,有时涉及国与国关系,不适宜由陪审团审判;恐怖活动犯罪通常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和暴力犯罪,陪审团及其家人人身安全可能受到恐怖活动组织威胁。从外国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也采取了限制陪审团审判的做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说,香港国安法赋予律政司长在法定理由下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的权力,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可操作性。这并非对香港普通法下陪审团制度应用的限制,更不是对香港司法精神的违背和破坏。

  C

  合理平衡赋予香港警方

必要权力与充分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赋予香港警方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特殊权限。相关内容受到各界关注,成为有关香港国安法的舆论热点之一。

其一,香港国安法赋予香港警方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特殊权限出于何种考虑?

香港国安法第4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在办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该条规定的七项措施。

法律专家分析,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属于严重犯罪案件,因此规定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采取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采取的各种措施,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二是考虑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特殊性、复杂性、敏感性,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仅仅有权采取现行法律规定的措施是不够的,还应赋予其多一些权力,因此在第43条中列出了七项措施。

其二,香港国安法关于香港警方可以采取措施的一些规定,是否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电子平台实施了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发布了相关违法的信息,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警方需要了解发布者的身份信息,进而依据香港国安法的规定限制其隐私权,就不是“无理或非法侵扰”。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2条规定,香港特区本地法律规定与香港国安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香港国安法规定。因此,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如需采取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的执法措施,依照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和行政长官会同特区国安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办理。

其三,香港国安法如何在赋予香港警方必要的权力以有效开展执法和充分保障人权之间做到合理平衡?

香港警方在行使相关权力时将受到必要监督,尽管香港国安法赋予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较处理其他案件多一些措施的权力,但其行使权力必须严格依照行政长官会同特区国安委制定的实施细则,并且其采取这些措施还要受到特区国安委的严格监督。

法律专家介绍,香港国安法在制定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如何在赋予警方必要的权力以有效开展执法和充分保障人权之间做到合理平衡。各国在立法时也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并且有各自的解决方法。美国在“9·11”事件后,为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紧急制定了《爱国者法案》。其中第203条规定,美国执法部门在不经司法审查情况下有权获得与美公民有关的敏感信息;第206条允许执法部门针对个人进行窃听;第213条允许执法部门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暗中搜查其办公室和居所等。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