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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跳楼致残,尽早离婚是最好的自我保护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综合 07-25 01:40

  短评

近日,河南商丘一女子不堪家暴跳楼后1年仍无法离婚的新闻登上了热搜榜。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8月的一天,当事人刘女士被丈夫拖拽头发暴打、扇耳光。为逃生,刘女士从2楼跳下,致全身多处骨折,双下肢截瘫。然而,当其起诉离婚时,当地法院称其丈夫不愿离婚,双方意见不一,并未判决。

这则新闻毫无意外地激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为人之夫,本案中的施暴者将妻子锁门施暴,致其跳楼摔伤,其施暴的性质和情节极为恶劣,引来公众的愤火在情理之中。

公众的一部分不满情绪还可能缘于司法机关的处理。“人被打成这样,都被逼得跳楼了,为什么还不赶快判决离婚?”特别是联系到此前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争议,不少网友质疑当地司法机关是不是有庇护家暴者的嫌疑。反对家暴,同情弱者,应该说这种不满也是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在发挥作用,并不意外。

但回到案情本身,却会发现,公众的这种不满未必有充足的理由。

据媒体报道,当地检察院负责该案件的李姓负责人称,刘女士跳楼行为和丈夫殴打行为之间存在间接联系,该院已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丈夫提起公诉,并在公诉中把刘女士跳楼行为列为该案件的加重情节,建议法院从重量刑。

当地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则披露,刘女士一年没能离婚,是因为她并未在被家暴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按照离婚案程序,当事双方需经诉前调解。目前调解已结束,此案正在审理,并且法院已联系刘女士重新提交伤情鉴定报告及殴打监控,将尽快做出离婚判决。

看来,与所谓“离婚冷静期”无关,更不是司法机关有意庇护施暴者,在事件轰传网络之前,这起离婚案之所以还没有判决,只是因为在“走程序”。调解是一个程序,对家暴的事实给予认定也是一个程序。

也许有人会说,施暴的监控视频就摆在那里,对家暴的事实为什么还需要认定?但常识告诉人们,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毕竟需要一个严谨的过程。

婚姻是避风港,寄托着人们的美好期望。本案中的刘女士却成为了施暴的对象,令人痛心也令人同情。相信法律一定会严惩施暴者,还她公正与安宁。而审视此案,如果人们能够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从而加深对家暴的认识,则此案的意义将超越个案。

据刘女士自述,之前丈夫已有多次家暴行为,刘女士因念及孩子,加之丈夫悔过态度诚恳而原谅了他。而在这一次跳楼事件中,如法院所说,刘女士也并未在被家暴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

多次家暴,作为受害者,为什么不向法律和执法机关伸出求援之手?关注家暴的学者坦言,家暴发生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因而对此必须“零容忍”。如果刘女士第一次遭遇家暴的时候,不是一味隐忍,而是选择了报警乃至向法院起诉离婚,她在这起不幸婚姻中承受的痛苦和伤害是不是会减轻许多?

作为公民,希望法律更完善,希望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更有效率,都是正当的要求。但个人要保护自己权益,学会运用法律仍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