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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委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反腐追逃追赃 六年追回赃款近200亿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嫚 08-11 01:30

2016年11月16日,在北京首都机场,“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走下飞机。 新华社发

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8月10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南都记者关注到,这也是国家监委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显示,国家监委2018年3月成立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3848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306人、“红通人员”116人、“百名红通人员”8人,追回赃款99.11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

新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减少

作为国家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但监察委成立之后,也曾有谁来监督监察委之问。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也明确列举出人大监督监察委的4形式,包括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询问或质询。除人大监督外,监察法还规定了党的监督、司法监督、自我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此次报告也是国家监察委设立之后,按照《监察法》规定,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接受人大监督。

报告显示,2014年至2020年6月,共从120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075人、“红通人员”348人、“百名红通人员”60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

其中,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3848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306人、“红通人员”116人、“百名红通人员”8人,追回赃款99.11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

此外,报告显示,新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减少,从2014年的101人降至2015年31人、2016年19人、2017年4人、2018年9人、2019年4人,有力遏制住外逃蔓延势头。

我国已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

值得一提的是,专项报告聚焦“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这一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称,监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应当立足监委职能职责,突出“专项工作报告”定位。经过认真研究,国家监委首次专项工作报告的题目,确定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属于人大监督职权范围,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国家监委有充分实践。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文章透露,报告题目确定前,国家监委联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覆盖调研,全面了解各地开展监委专项工作报告情况,并两次将报告稿送全国人大监司委征求意见。全国人大监司委先后到河北等9个省市开展实地调研监督,分别召开中央追逃办成员单位和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对报告稿两次进行修改。

报告显示,国家监委与外交部等部门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双边条约缔约工作。目前我国已经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69项,与5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

报告还提到,我国还首次与联合国签署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监委先后与白俄罗斯、老挝、越南、阿根廷、澳大利亚、丹麦、泰国、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反腐败执法机构签署反腐败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

此外,报告还显示,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对外提出执法合作请求50余项、刑事司法协助请求9项、引渡请求7项,在国内与外方执法机关磋商案件50余项,组成31个团组赴17个国家开展追逃追赃执法合作。

4个半月内165名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

报告显示,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后,在4个半月期限内,“百名红通人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原常务副会长蒋雷等165名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

2019年,各级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共追回职务犯罪嫌疑人969名,其中厅局级干部3名、县处级干部36名。

与此同时,追逃追赃工作的实践发展,也推动和促进了涉外法律体系的完善。

报告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重要法律依据;修改刑诉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外逃人员形成法律威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

此外,国家监委注重加强自身法治建设,出台《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有关要求;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有效提升了追逃追赃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报告还指出,国家监委健全防逃预警机制,与公安机关、证件保管部门、公证机构等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的新增监察对象实现全覆盖,对存在的外逃风险及时预警评估、重点关注。

例如,湖北联合发展投资集团原董事长李红云、西南林业大学原校长蒋兆岗、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程鹏,在察觉到自己被监察机关调查后企图外逃,严密的防逃措施令其无法出境,很快就被缉拿归案。

  关注

  各地监委专项工作汇报内容各异

南都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自监察法实施以来,北京、海南、内蒙古、湖南、广东等10余省份中,已有地方监察委探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开展探索的监察委涵盖市、区两级。各地报告形式不尽相同,有些是以“专项工作报告”形式,有些则采取“专题报告”形式。

专项工作报告多数聚焦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监委工作开展情况。

专题工作报告的主题则涉及纪检监察的各个领域。例如,2018年7月,江苏省泰兴市监委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汇报了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创新工作情况。2018年11月,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监察委向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以“扶贫领域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为题做专题报告。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对此表示,当前各地对专项工作汇报内容探索不一,此次中央层面明确将推进专项工作报告后,对于专项报告内容仍需进一步探索,细化相关规定。

相较于其他监督形式,专项报告有其优势。庄德水认为,专项报告是更为有力的监督方式。“报告需要听取人大常委会各个委员的意见,相当于主动接受监督,并且还要对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修改、修订,这也是对监察委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方式,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的。”

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即规定了专项报告制度,为何时隔两年中央层面才首次尝试?

庄德水解释,原因在于法律的实施需要探索的过程,监察体制是新鲜事物,监察法的实施同样无经验可循。“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所以需要时间探索。经过这两年,地方积累了不少经验,所以才有必要落实监察法规定的各项内容。”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