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体检费用由单位与员工共同支付
支付比例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昨日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规定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支付,支付比例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
建议增加强制休假规定获采纳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昨日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有意见提出,许多用人单位为压缩用工成本,劳动者带薪休假实际上无法得到保障,长此以往对劳动者身心健康带来影响。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强制休假规定。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采纳了这一意见,明确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健康体检费用支付”表述有修改
构建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支撑的全民健康管理制度是《条例(草案)》的重大制度创新,有意见建议对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内容予以明确,并强化档案信息安全保护,保障个人数据隐私。因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在《条例(草案)》基础上细化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内容,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新生儿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同时,为保障个人隐私,《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增设了一条,对医疗卫生机构泄露涉及居民隐私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经研究,《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对健康体检费用支付的表述修改为“属于健康体检项目基本目录范围内的健康体检费用,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支付,支付比例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