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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学生时不得体罚打骂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拉挂横幅等六种“校闹”行为将被依法处理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莫郅骅 08-27 00:50

南都讯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8月2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计划,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该《条例》是广东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学校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分九章共七十四条,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对各类主体职责、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惩戒、突发事件应对、“校闹”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

先制止、批评后惩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家长、学生的维权意识增强,不少学校逐渐出现老师担心学生发生事故后承担责任而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同时也不敢组织开展一些本应正常开展的体育活动、校外实践活动,适当且有效的教师教育惩戒也变得“无从入手”。

“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的职权。”广东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大胜在会上表示。

对此,《条例》在全国率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了立法,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根据第56条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李大胜解释称,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件必须是学生做出了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惩戒的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明确六种“校闹”行为

成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

近年来,有现象表明,学校在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有的家长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频频采取缠访、闹访,甚至到学校闹事的行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成为不少家长的错误认知,希望通过闹去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了职业“校闹”的情况。

对此,为解决安全事故处理纠纷和防控“校闹”,《条例》首先明确了纠纷解决方式,规定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条例》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可以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者能力的人员。

当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时,事故当事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协调组织申请调解,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

《条例》规定,对于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扰乱学校秩序的“校闹”行为,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要依法及时处理。

同时,《条例》列举了六种“校闹”行为。此外,《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必须客观公正地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信息,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的信息的,县级以上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六种“校闹”行为

①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挠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②跟踪、纠缠、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相关人员、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③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财物;

④在学校或者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

⑤制造、散布与学校安全事故实际情况不符的谣言;

⑥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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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莫郅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