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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新规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错误倾向

对侵入他人住宅可实行正当防卫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嫚 09-04 01:20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有了新标准。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A

  充分考虑防卫人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

近日,湖南永州“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引发关注,也再次引起公众对正当防卫话题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发布会介绍,《指导意见》第一部分专门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具体而言,应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要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B

  对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可防卫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姜启波在发布会介绍,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姜启波还指出,应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C

  对不法侵害组织者也可正当防卫

公民如遇不法侵害时,可以对哪些人实施正当防卫?

姜启波在发布会上介绍,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姜启波还指出,应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D

  准确认定防卫过当, 轻伤以下不属重大损害

姜启波表示,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同时,姜启波指出,应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此外,《指导意见》第十条还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焦点

  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 也要防止权利滥用

鼓励正当防卫是否会导致防卫权的滥用?姜启波在发布会介绍,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是完全必要的,但也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

“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姜启波认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和强调,“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姜启波称,基于此,《指导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也从另一个方面强调要防止权利滥用。在“总体要求”方面强调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