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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将在全国落地

对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不予录用,有望逐步扩展到所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吴单 09-19 01:24

“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9月18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入职查询意见》)。

这意味着此前在多地探索实施的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落地。

“因性侵违法犯罪受到处罚后,换个地方又混进教职员工队伍的情况基本不会再出现,这将为孩子提供更加严密的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说。

熟人作案比例高,“隔空”猥亵成新形态

当前,性侵害是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且呈现持续上升态势。如何构建对未成年人更加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备受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发布会上透露,2017-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0603人、13445人、19338人,分别占当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2.3%、26.5%、30.7%,后两年同比分别上升26.8%、43.8%。

另外,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先后破获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2万余起,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

“但是实践证明,单纯打击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必须加强源头预防。”史卫忠说。

据他介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的特点。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继续性侵学生案件。

例如,曾被媒体报道的贵州省贵阳市某学校教师刘某某猥亵案,刘某某曾因强奸学生被判刑,作为一名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长期在学校工作未被发现,导致再次犯罪使学生受害。江西省婺源县江某某猥亵儿童案中,江某某曾因猥亵学生被免去某学校总务主任职务、职称降级,退休后又被学校返聘,并再次犯罪。

在互联网环境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又出现新特点。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二级巡视员王永明介绍,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童星招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隔空”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蔓延之势。“隔空”猥亵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态,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广的特点。

“这些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表现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成瘾性、重犯率高等特点,对于此类犯罪,单靠日常教育和事后惩处难以实现预防目的,只有限制其接触未成年人,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防止再犯。”史卫忠表示,将预防关口前移至入职审查阶段,并采取严厉的从业禁止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新招录教职工前需查询,有性侵前科不予录用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印发的《入职查询意见》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从而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入职查询意见》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同时规定三类人员需要进行入职查询,包括:

1.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此外,由于高校的学生大多已成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因此规定,对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该意见执行。

对于查询方法,史卫忠介绍,近年来,各地开展的入职查询探索,一般采取由教育部门汇总人员信息,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书面查询的方法。为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入职查询意见》采取更加高效的查询方法,即采取教育部和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平台对接的方式,通过数据的交换和比对进行查询,信息实现即时交换。

记者注意到,《入职查询意见》规定,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学校不得录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如果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仍予以录用或者认定教师资格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海、重庆等地已有实践,广州建立相关制度

事实上,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在上海、重庆等多地已有探索实践。

南都记者了解到,2017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率先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汇总本区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建立“黑名单”信息库。辖区内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招聘时,在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对有前科的人员不予录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广东省广州市等地也先后建立了相关制度。

另外,上海、重庆、河南等省级检察院也都推动建立了本地省级层面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地方的积极探索引发了中央有关部门的关注,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先后对推动建立入职查询制度提出要求。

史卫忠介绍,为此,公安部专门开发建设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教育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入职查询提供条件,三部门经过多次研究,最终形成《入职查询意见》。

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共享 有效解决漏查问题

此次要求建立的全国性质的入职查询制度与地方相比有何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回应称,近年来,各地的探索为建立全国层面的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但随着各地工作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查询范围、方式不规范、不统一;各地检察机关单独或者依托公安机关建立的违法犯罪信息库多数只包含本地办理的案件,信息数量少,查询不到涉案人在外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在当前人员大量流动异地就业的情况下,很难有效发挥预防作用等。

他表示,建立全国层面的制度后,能够在全国统一规范地适用该制度。尤其是,依托公安部建设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有效解决漏查等问题。

查询制度将逐步扩展,各地结合实际可先行先试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入职查询意见》并未覆盖所有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查询范围也只限于性侵违法犯罪。

史卫忠对此做出回应,他表示,“考虑到入职查询会导致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所以要兼顾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和维护涉案人合法权益、满足其正常回归社会需要之间的关系。”史卫忠说,对教职员工适用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而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涉及的范围广、人员多,主管部门也比较复杂,不同领域在何种情况下实施从业禁止需要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更加稳妥地加以推进。

他表示,下一步将本着突出重点、分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修改实施,不断扩展从业禁止的情形,逐步扩展到所有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另外,他也透露,各地结合实际可以先行先试,特别是之前已经开展的入职查询的探索会继续实施,最高检将指导各地不断积累经验,为下一步的扩展奠定基础。

采写:南都记者 吴单 实习生 刘明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