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狗撕咬豪车40余分钟 狗主人被判赔11万余元
《民法典》明确饲养动物致损责任,法官呼吁市民文明养犬

狗咬狗、狗咬车……责任在谁?造成的损失归谁赔偿?近年来饲养动物致损案件屡屡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从2011年到2020年,广东法院审理的饲养动物致损害引发的纠纷案就有533件。一起来看看这些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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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车40多分钟,车主索赔14万余元
家住广州白云区的郭女士母女的爱车放在停车位居然被两只狗足足撕咬了40多分钟,4S店出具的《车辆维修报告(索赔)》载明此车报损修复价为145304元,而这笔车辆维修费用谁来承担?近日,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两狗撕咬“捷豹” 狗主人一直未出现
郭女士母女和大志夫妻均居住在广州白云区同泰路某小区内,大志夫妻饲养了两只宠物狗。2018年12月8日,郭女士母女的捷豹XC加长车停在家门口的车位上,并加盖了车罩。当晚8:25-9:10期间,大志夫妻饲养的两只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对捷豹车疯狂撕咬,并用爪子挠抓,对车辆整整撕咬了40多分钟。
撕咬车辆期间,大志夫妻一直未出现,造成捷豹车底高度传感器线束咬断、方向机传感线束咬断、插头咬爆,左右前大灯和前杠、机盖、左右前叶有明显咬痕并有爪子刮花痕迹,尤其是前杠和左右前叶咬痕已见底色,车辆被撕咬得面目全非,郭女士母女心疼不已,找到狗狗的主人大志夫妻进行交涉。大志夫妻承认是自家饲养的狗狗所为,承诺到4S店定损后,损失多少钱便赔多少。
郭女士母女当场致电捷豹官方救助中心,由4S店派拯救车带走车辆,大志夫妻当场支付200元拖车费。2018年12月13日,4S店出具了《车辆维修报告(索赔)》,载明此车报损修复价为145304元。
狗主人试图劝说车主骗保遭拒
大志夫妻知晓定损金额后,并没有直接赔偿,而是让郭女士母女选择骗保或者贱卖车辆,或者将车送到指定的两家4S店维修。郭女士母女认为,大志夫妻指定的4S店均不是捷豹官方4S店,不可信,而对骗保的建议更是坚决拒绝。
2018年12月21日,大志出具了一份《车辆损坏赔偿协议》,拟赔偿损失金额79789元,从此二者两清,并要求开发票给第三方的一个公司。
郭女士母女认为此协议不合理,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郭女士母女遂向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志夫妻赔偿修车费。大志夫妻认为,车辆只要修好能用即可,而郭女士母女要求更换原装零件,导致费用不一致,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来认定。
法院判决未支持更换引擎盖
因双方对车辆的维修费价格产生争议,经大志夫妻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的维修费进行评估鉴定。2019年5月21日,该评估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认为车辆的受损修复价格为111210元。其中,包含修理项目5项,更换配件项目7项。经核对,评估结论书中不包含郭女士母女提交的配件更换项目中的“引擎盖”27220元,其他项目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大志夫妻对其共同饲养的狗只破坏车辆的事实没有异议,应当向郭女士母女赔偿因两狗破坏车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郭女士母女虽提交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拟证实其实际的维修费损失为145304元,但存在部分项目超出评估结论书所认定的需要维修的范围,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书是经过现场勘查,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专业判断后作出的价格评估,评估程序合法,该评估结论所列明的修复项目应予以认可。
郭女士母女提交的维修清单与评估结论书中项目一致的部分金额虽有差异,但差别不大,且该部分损失已经实际支出,法院予以认可。更换“引擎盖”未经评估机构认可,且郭女士母女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项目所支付的费用属于此次事件所造成的必要损失,应当予以剔除,故大志夫妻实际应支付的维修费损失应为118084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大志夫妻共同赔偿郭女士母女1180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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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内狗咬狗 凶狗主人要赔5000多元
狗咬坏了车辆导致主人要赔偿高额维修费用,那狗咬伤另一只狗的赔偿责任如何判定?近日,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狗咬狗”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一方狗主人要赔偿5000余元。
遛狗途中萨摩犬突然撕咬柯基犬
家住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区某小区的王女士饲养了一只柯基犬,同住一小区的庞某饲养了一只萨摩犬。2020年4月11日,王女士出门牵绳遛狗遇到庞某也正在遛狗,突然间,庞某的萨摩犬开始撕咬王女士的柯基犬,导致柯基犬被咬伤。王女士立即将伤犬送去农大立德(华发医院),萨摩犬主人庞某当即支付了医疗费370元。
两天后,受伤的柯基犬被咬伤部位出现红肿,且有分泌物渗出,遂前往珠海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接受了清创手术治疗、住院观察,产生医疗费4931元,2020年4月28日医嘱显示需继续治疗,瑞鹏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王女士开具了金额为4931元的治疗费发票。
萨摩犬主人拒付二次医疗费用
萨摩犬主人庞某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支付第二次就医产生的医药费用4931元,并将柯基犬主人王女士的微信拉黑。随后王女士诉至珠海市横琴区人民法院,要求庞某赔付柯基犬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合计4931元,交通费800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8731元。
萨摩犬主人庞某认为,王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柯基犬手术和萨摩犬相互撕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一个简单伤口无需手术,也不需要这么长的住院时间。而王女士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是人身受到侵害而要求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萨摩犬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饲养的犬只被庞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庞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王女士的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庞某并未举证证实王女士对于事件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庞某的赔偿责任依法不得减免。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王女士提交的金额为4931元的治疗费发票可与医嘱、刷卡记录等相印证,法院予以认定;交通费属于王女士携带宠物就医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王女士2020年4月23日至4月28日期间的交通费404.54元可与病历单相印证,法院予以认定。王女士主张的其余交通费无相关医嘱佐证,无法体现与本次事件的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定。
本次事件并未造成人身伤害,且王女士饲养的犬只不属于珍稀品种、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故王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庞某赔偿王女士犬只治疗费4931元、交通费404.54元,合计5335.54元;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法典》对饲养动物 致损有了明文规定
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提醒,在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损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人的直接责任,其侵权行为是一种动物行为与人行为的结合。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以七个条文的内容,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延续,鲜明的归责原则给被侵权人提供了更为科学合理的维权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民事主体饲养了动物;2.被侵权人受到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3.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原因是该民事主体饲养的动物,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现实生活中,一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悲剧不时发生,给社会生活带来困扰。法官呼吁:文明养犬,从我做起,牵好绳子,管好狗只,为尊重和保护他人加一根“保险”。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赵青
通讯员 刘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