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国际,深圳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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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
“下一步,深圳还将积极推动国际商事、国际法律专业服务、国际仲裁等方面规则衔接,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不断提高‘引进来’的吸引力和‘走出去’的竞争力。”10月18日,国务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深圳综合改革试点中的“40条首批授权事项”,在回答记者提问深圳营商环境如何进一步优化时,深圳市市长陈如桂这样回答。
对于如何推动,“40条首批授权事项”中也有一些具体提法,包括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等,对此南都记者采访了专家进行进一步解读。
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原文:(1)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2)允许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完善财产处置配套制度。(3)探索政府有关部门与法院联动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4)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支持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相关规定。(5)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创新企业注销制度。
[解读]
“对标国际,建立先进的企业拯救机制”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许胜锋表示,企业破产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即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其中破产重整也是企业“重生”最重要的途径。预重整的关键在于“预”字,简单来说就是把破产重整中利害关系人的协商谈判这一核心环节,提前至破产程序启动前进行。“破产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能否重整的核心就是相关各方的谈判,预重整把各方协商谈判提至破产程序前,相当于把破产案件审理的一部分内容转移到庭外,同时庭外达成的共识在庭内也予以确认,这不仅能缩短破产重整案件的司法时限,最大程度减少对破产中企业的不良影响,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率。”
许胜锋表示,目前新加坡提出亚洲企业重组中心的定位并积极打造,营造更好的企业拯救机制,以此吸引更多的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上市,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中提及要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也就是要求深圳对标国际,探索和建立更加完善、先进的企业拯救机制,在国际层面形成更大影响力,“泛亚太”也意味着相比于新加坡,对深圳的期望和要求也更高。
在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方面,今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就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个人破产法相当于给了个人‘经济重生’的机会,这与深圳鼓励创新密切相关,同时深圳创新城市的特点也需要这样一部法律。”许胜锋说。
针对“允许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完善财产处置配套制度”方面,许胜锋表示这部分深圳亦有探索实践,近一两年来,香港法院对深圳法院启动的破产程序及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已有承认的案例,而且也有相关跨境协作案例,“简单说,目前深圳的破产管理人经香港法院承认可以在香港履职,香港的破产财产可以委托深圳管理人协会来处置,但我国对跨境破产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而对深圳这座国际化的城市而言,完善的跨境破产协作机制,也是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内容中还提及探索政府有关部门与法院联动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以及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创新企业注销制度。在许胜锋看来,这两点是针对破产办理实践当中面临的复杂情况而言。“破产重整是司法程序,但破产问题也涉及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比如企业信用修复、企业职工安置等,涉及诸多行政部门,可以说破产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完善的社会配套法律与制度建设。”
统筹:南都记者 傅静怡 采写:南都记者 徐全盛 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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