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违反人民陪审员法发回重审,程序正义不可轻忽
日前,吉林省通化中院开庭重审“张永福涉黑案”,据《南方周末》报道,因“违反人民陪审员法”,本案曾被吉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法院应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而本案已被撤销的一审七人合议庭中仅有两名陪审员参加。
一起被列为吉林省12起“重点涉黑案件”之一、涉及“保护伞”43人的涉黑案件审理,却因为看似简单的“审判组织组成”问题而被发回重审,吉林高院的二审结果事实上给外界传递出非常明确的信号:具体司法对程序合法性的坚持,再怎么郑重以待也不为过,这一态度不能因案件的前期定性而有所松动。而从中也不难看到,人民陪审员法这一施行不到3年的新鲜法律,其落地实践依然存在不少困境,需要破除诸多误解。
首先,案件因违反人民陪审员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被发回重审,本身具有充分且明确的法律依据。除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外,在刑诉法范畴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是法定应当(而非可选)发回重审的明确事由。但也不难看到,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同类案件都能严格遵循法律的这一强制性约束,不乏法院在处理“同题”抗诉案件时,就以案件并非“社会影响重大”而弱化法定七人合议庭组成的必要性。而根据《南方周末》报道,最高法院、司法部提供的数据显示,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在有陪审员参审的659.4万案件中,由陪审员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仅占比0.18%。也正因如此,对“张永福涉黑案”的司法判断,明确以“违反人民陪审员法”为由发回重审才更显难能可贵。
媒体报道的细节显示,本案控辩双方在一审期间“都没有提出合议庭人员组成的问题”。抛开某些技术性客观局限来复盘本案,诉讼参与各方是否存在对“合议庭组成”这一纯程序性问题的习惯性无视?还是说,类似情况在部分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而法院因此发回重审的几率并不高,使得诉讼参与主体缺乏对此提出异议的动力?当然,一个显而易见的程序问题,依然需要长达半年的反复陈说,也可见具体司法在做出相关裁定前的某种踌躇,以及做出决断的不易。
耐人寻味的是,在人民陪审员法得到明确、并有刑诉法呼应的程序性条款,为何在实践中却处于某种“民不举官不究”的尴尬状态。如人大法学院何家弘教授所言,七人合议庭里,因法定要求陪审员必须占到4席而使其占了多数,成为部分法院担心庭审失控而怠于组织七人合议庭的理由。应当承认此种情况具有某种代表性,但却也必须指出:对“控制庭审局面”这一传统职权主义审判思维的过度依赖,本身有违庭审实质化改革和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
合议庭评议案件同样应当有实质化的运行,而不该被完全主导。事实上,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只对事实认定拥有表决权,并不实质参与法律适用方面的判断。即便是在事实认定部分的表决中,实质化的合议庭评议就应该充分考虑到各种表决结果的可能性,人民陪审员法明确,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甚至有重大分歧时可依法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可见法律并非没有给分歧情况设置化解机制,完全不必在合议庭组成时为陪审员的参与平添限制。
需要明确的是,因违反人民陪审员法而被发回重审,从律师到二审法院此番对案件程序正当的坚持,不仅不是对重大案件办理的程序掣肘,恰恰是对案件能够办成铁案、不留程序瑕疵所做的关键贡献。回到“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人民陪审员法立法初衷,重申程序正义的价值,吉林“张永福涉黑案”的发回重审都丝毫不能说是在小题大做。程序的合法与正当,自当兹事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