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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退役军人保障法表决通过,明年1月起正式施行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潘珊菊 11-12 01:00

2020年11月11日,退役军人群体迎来历史性的一刻。当天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中国历史上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正式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中提到的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南都记者梳理通过表决的法律全文发现,表决通过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共10章85条,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一审稿77条新增了8条,据不完全统计,85条里面共有36处做了修改。最终生效的法律条文更突出退役军人工作的“保障”表述,更强调“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专门提到,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除了保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外,还增加了“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一项。

在移交接收方面,法律第二章第十四条明确,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此前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证件”,改后的表述为“证明”。

关于外界关注度比较高的退役军人优待证则明确由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将此前征求意见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改为“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

即将施行的法律在此前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即第十六条的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并强调了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法律条文中的“及时”二字也是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新增的。

法律条文还指出,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退役军人退役安置从立法层面给予了哪些明确?作为外界关注的重中之重,法律条文也有几处新变化。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第三章第二十一条除了继续保留“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在转业方式安置方面有了补充,即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同时,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关于退役军士,法律条文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指出,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关于转业军官、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涉及的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统一新增了”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两项。其中,供养方式安置统一由此前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改为“由国家供养终身”。

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退役军人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对优先安置的退役军人给予了明确,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分别是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哪些类别可享有国家编制保障?法条明确,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与此同时,法条还提到,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在拥军优属方面该怎么做?此次法律条文新增,“要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法律第29条提到,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值得关注的是,法律条文将此前征求意见稿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改为“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

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在就业创业方面,退役军人保障法在此前基础上新增了一条,即第四十条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保障法还补充,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退役军人保障法还强调,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法条在以往版本基础上还新增了”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内容。

在抚恤优待方面,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指出,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采写:南都记者潘珊菊 实习生刘芳发自北京

这部法律将更好保障退役军人权益

退役军人保障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包括总则、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共85条

明确规定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