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减少“奇葩”证明
多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加强告知承诺监管,不实承诺将纳入信用记录

11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情况。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介绍,18个试点地方和部门累计试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2000多项,通过试点,大幅度减少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赵振华在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试点告知承诺事项2000多项
近年来,针对社会反映的办事难、办事繁等突出问题,行政部门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工作,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赵振华介绍,2019年国务院决定在部分地方和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试点过程中,18个试点的地方和部门试行了告知承诺制,涉及的领域有60多个方面,重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救助等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比较多的领域,总共有2000多项。通过试点,大幅度减少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
赵振华举例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6项社会保险经办和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报名当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这18个试点总共累计减少了1600多万份纸介质的证明材料,摞起来厚度能达到1.6公里,可以看出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特别是试点以后,考生不需要“翻箱倒柜”找证明,也不需要跑腿到相关部门开证明,也不用花“冤枉钱”印证明。
赵振华还提到,四川省对“学校就读证明”、“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等63类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累计减少提交七万多件证明材料。浙江、江苏等地方还实行告知承诺网上办,自助机24小时随时办,极大方便了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针对证明事项特点
分类确定核查办法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国办政府职能转变办,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起草了《指导意见》。
当前,解决办证多、办事难问题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已基本结束,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避免风险?
赵振华回应南都记者称,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并不意味着法定证明都不要了,而是更多要通过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事中检查、事后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管。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也要加强事后事中监管。
赵振华介绍,《指导意见》对此明确,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在试点过程中,上海市等很多地方针对不同的情况,实行了分类核查的工作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同时,《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赵振华介绍,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在试点过程中,一些地方民政局为公证处开通婚姻登记数据,扶贫办为法律援助中心开通贫困户的信息数据,提高了信息核查的效率。四川省等很多地方还建立了部门之间的信息函询协查机制,大大提高了信息共享的力度。
承诺不实涉嫌犯罪的
应移送司法机关
在加强信用监管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按照信用状况,实施精准监管。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监管实践中,经常发现骗低保、骗许可等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给不诚实的人“钻空子”,申请人要对承诺负责。
赵振华介绍,针对规定不实承诺的处理措施,《指导意见》要求,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办理行政许可之外的其他行政事项时虚假承诺的,应该如何处罚,有的领域还缺少处罚规则,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通过立法解决。因此,《指导意见》规定,要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赵振华称。
司法部副部长刘炤介绍,《指导意见》明确了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规定申请人如果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以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