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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单!深圳给电子烟广告开罚单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李榕 11-29 01:10

电子烟店铺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并第一时间予以整改,清除违法广告。 受访者供图

南都讯 记者李榕 在深圳,电子烟能不能做广告?刚刚,深圳用行动说“不!”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控烟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由于电子烟也纳入烟草制品进行管控,因此,在深圳,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电子烟广告属于违法行为。就在11月25日,深圳市对电子烟广告开出国内首张罚单。

电子烟做广告也属违法

“每一口顺滑清爽”……今年8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局在专项执法中,位于坪山区六和商业广场的悦刻广告引起了执法人员的关注。

据该销售点负责人表示,商铺是今年3月才开始营业的,属于悦刻品牌的加盟店,自己至今只给了加盟费,品牌的总部在南山。此外,装修标准和样式是品牌方提供的,商铺只是按图纸找施工人员制作安装。“我们也不知道这些广告可能触犯法律法规。”该负责人坦言,没想到这一安装就违了法。

《控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对于违反这一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相关的规定,违反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执法人员对该悦刻电子烟销售点涉嫌违法发布烟草广告予以了立案调查,并最终查实其违法发布烟草广告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店铺当事人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并第一时间予以了整改,清除了违法广告。考虑到其属于初次违法,且能主动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规定,执法部门予以了减轻处罚。随后,店铺当事人缴纳了罚款,该案顺利结案。

涉事品牌今年7月刚被罚

其实,这一品牌在深圳曾有“前科”。

今年5月30日,位于深圳南山天利名城二楼的悦刻电子烟门店就曾因没有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和“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识违反了《控烟条例》,依据《控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最终,今年7月21日,该品牌被罚款2000元,这在全国也是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