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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再修改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未致死也可追刑责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嫚 12-22 01:20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记者会上介绍了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部分法律案相关情况,并回应了破解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制食品浪费、规范“人脸识别”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南都记者了解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长江保护法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国防法修订草案、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即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岳仲明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有条件地对范围作微调,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说。

据岳仲明介绍,本次会议还将继续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其中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明确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等工作。

岳仲明表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同时,草案三审稿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三审稿将完善申请进入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场所的管理和职责分工,明确人民检察院有关监督职权。

  回应热点

  预防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 还需加强执行从业禁止制度

对于收养人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是否考虑规定预防措施?

岳仲明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犯罪作出了规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业禁止作了专门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此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判处缓刑等,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在刑罚执行期间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因此,岳仲明称,对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从业禁止。“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健全从业禁止信息获知、审查和执行等相关具体制度,切实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

  如何规范“人脸识别”? 将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近期,“人脸识别第一案”,消费者戴头盔看房等事件引发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广泛讨论。如何规范“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否将对新技术应用作出更严格规定?

此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昨日岳仲明回应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民法典有关规定基础上,细化、充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最小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草案还对处理包括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

岳仲明表示,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许多新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

  长江河口规定区域拟纳入禁捕范围

长江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提交本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岳仲明介绍,根据国家有关扩延长江河口禁渔范围的新举措,三次审议稿拟将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纳入长江流域禁捕范围。

2019年12月、2020年10月常委会第十五次、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两次审议。岳仲明称,三次审议稿结合一些地区的实践经验,拟增加长江流域区域协同立法、执法的规定。同时,三次审议稿将充实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内容,包括:增加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增加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规定;增加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内容。

此外,为推动长江流域协调、高质量发展,三次审议稿拟增加协同推进长江流域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内容,加大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明年重点立法

  修改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 制定家庭教育法、印花税法

2021年全国人大将有哪些重点立法工作?

据介绍,截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20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8件,修改法律9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0件。

岳仲明说,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明年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明年立法工作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岳仲明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拟由常委会决定提出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行政处罚法(修改)、动物防疫法(修改)、乡村振兴促进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案,明年安排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争取早日出台。

对于明年预安排的重点立法工作,岳仲明介绍,将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期货法、印花税法、家庭教育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湿地保护法、法律援助法、社会救助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

“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列入明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岳仲明介绍说,有关粮食生产加工、储备流通等环节的节粮减损将在该法中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