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枉不纵惩戒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来论
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表示,即将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其中将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10月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尤其是,很多未成年作恶者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令人不寒而栗。但是,一些未成年作恶者由于年龄较小,不满16周岁,或者不满14周岁,以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让其逃脱法律制裁。这种“一放了之”的办法显然无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但是,如何不枉不纵地精准惩戒未成年作恶者,也是不得不考虑的议题。
根据现行刑法,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相当于低龄身份成了施暴者肆意妄为、欺凌他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无论其如何嚣张跋扈,也体验不到无视规则、肆意作恶的任何后果,不会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意识。据报道,“湖南沅江弑母案”中,12岁男孩砍死亲妈后一度被直接释放,没有丝毫悔意地称“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辽宁大连不满14岁的蔡某某将10岁女孩连捅7刀杀害,直接抛尸小区,甚至还在QQ群里向同学直播勘验现场过程,毫无悔意。
法律不能管,家长不会管,学校不敢管的现状,既不利于罪错“熊孩子”的行为矫正,也不能有效抚慰被害人,更降低民众安全感。据报道,一些地方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后,由于当事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能继续在原学校就读,进而引发学生家长的联合抵制。因为谁也不想让自己的孩子与一个作恶后未受惩罚、未经矫正、不知其是否已经改过自新的人相处交往,这并非歧视和偏见,而是普通人自我保护本能使然。
因而,不能“一放了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刑法修正案拟设定特别程序,在特定犯罪中对刑事责任年龄予以下调的做法,体现出正视未成年人犯罪、惩戒未成作恶者的决心。对于已满12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做法,能够让刑法之剑惩戒大部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而安抚被害人,提升安全感。
但是,之前的刑法修正案还存在疏漏之处。如仅考虑到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情节恶劣的情形,没有考虑到其他致人重伤且情节恶劣的情形。譬如,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纵火致使多人死亡的,持凶器抢劫致人死亡,持凶器持续不断砍刺他人或其他特别残忍手段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但未致死的,这些行为虽然不属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但其危害性,对被害人的戕害度,对公众心理的冲击不亚于故意杀人。
故而,惩戒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必拘泥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少数犯罪,有必要在综合考虑社会发展和现行违法犯罪案件特性的基础上做出权衡,将那些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大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刑法制裁范畴,进而既不扩大打击面,将所有低龄犯罪未成年人“一关了之”,也不放纵极端作恶者,不漠视被害人的呼声,以不枉不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公平正义。 史奉楚
- 上一篇:政府数据深度开放,为智慧城市创享新可能
- 下一篇:“两头婚”是契合时代发展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