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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频发如何防范?多部门正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明确准入和监管规则

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将有“紧箍咒”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嫚 01-06 01:10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记者1月5日从司法部官网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3号建议的答复”获悉,司法部正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该条例将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

将就“暴力催收”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建议称,近年来,“套路贷”现象频发,国家立法层面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经营准入、风险监控、催收行为应作出进一步规范。

司法部对此回应,上述建议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该建议还表示,对使用骚扰电话、短信轰炸、扩散恐吓、打砸滋事等方式进行暴力催收的现象,应纳入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可处拘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拘留并处罚款。

司法部称,下一步,将会同公安部在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暴力催收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建议新增“打击非法网络借贷”条款

上述建议还表示,应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加入“打击非法网络借贷”相关条款,禁止其搭建网站、传播放贷信息、投放诱导性广告及提供APP应用程序下载等行为,强制要求网络服务商、支付服务商主动过滤、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网络借贷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此,司法部回应称,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为严厉打击非法网络借贷信息提供了依据。

下一步,将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时,会同起草部门认真研究上述建议。

禁止采用侮辱、诽谤、恐吓等方式催收

值得一提的是,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

央行曾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指出,大量以放贷为业的组织和个人,没有受到恰当的法律规范,缺乏与房贷业务实质相统一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导致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需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放贷业务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活动。

司法部在答复中称,目前,司法部正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草案拟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不吸收公众资金的放贷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作相应规定,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放贷业务,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二是对于涉嫌非法放贷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进行监测,经认定为用于非法放贷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是要求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协议明确第三方催收机构的选用标准、行为要求、违约责任等,禁止采用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以及非法占有被催收人财产等方式进行催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吊销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许可证等处罚,并采取相关信用惩戒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