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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单未指定受益人陷纠纷 保险金权益归属明确很重要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梁小婵 许爽 01-06 01:20

   “金融消费者教育”专栏

一份未指定受益人的保单,由谁来领取?若出现了多个法定受益人,要如何分配?

因为老伴的去世,姜阿姨向保险机构申请了老伴李先生的寿险保单理赔并获得了保险金。然而,这份保单却并未指定受益人,老伴与前妻育有的两位儿子亦希望获得保险理赔。

同样作为法定受益人,李先生两位儿子和姜阿姨将如何分配理赔金额呢?

针对上述这类保险纠纷,保险机构指出,在投保寿险保单时,要尊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意愿。在投保或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及时指定保险的受益人,避免衍生后续的家庭矛盾和纠纷。

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

“老伴去年因病去世了。前些日子我整理遗物时,发现他生前有一份寿险保单”。姜阿姨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时,发现该份保单并未指定受益人。

姜阿姨今年55周岁,老伴李先生去年已病逝,这笔保险金该由谁来领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这意味着,在李先生的寿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之下,这笔保险金应作为李先生的遗产处理。

那么,这笔遗产要如何确定继承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实际情况,姜阿姨与李先生没有生育子女,而李先生的父母早年逝世,作为李先生的配偶,姜阿姨是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在保险公司服务专员的协助下,姜阿姨提交了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拿到了这笔理赔款。

法定受益人陆续出现

事情本该告一段落,但姜阿姨却陷入了后续的纠葛中。

在与姜阿姨结婚前,李先生曾有过婚史,并与前妻育有两个儿子。两个儿子在外省工作,听闻父亲生前买了寿险,回家准备申请理赔。

不过,保险机构如实向两位儿子告知,理赔金已被领走了。儿子们对此大为不满,并向保险机构投诉,称自己是合法继承人,要求保险机构给付保险金。

那么,针对这样的特殊保险纠纷诉求,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保险机构解释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十四条规定,“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姜阿姨作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同时持有李先生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核实其身份后为被保险人合法继承人后,是可以将保险金足额给付给姜阿姨的,前期的理赔决定符合法规要求。

不过,在获悉保险机构的答复之后,两个儿子便找上了姜阿姨,要求姜阿姨将保险金还给他们,否则要将姜阿姨告上法庭。

然而,对于姜阿姨而言,李先生逝世后,她便没有了收入来源,仅靠着政府每月发放补贴过活,日子过得很拮据。这次领取到了保险金,本以为生活会改善些,没想到产生了新的纠纷,姜阿姨非常苦恼。

最终,在社会多方助力下,姜阿姨与丈夫两个儿子就保险金的分配达成了一致。

指定受益人 避免继承纠纷

一般而言,在寿险保单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如果有若干个法定受益人,可能需要共同到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属公证,然后凭借继承权公证书向保险公司申领身故保险金。

保险机构指出,继承权公证需缴纳费用,且需要若干当事人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在实务中会对当事人造成不便,若家庭关系复杂可能还会造成一定的阻力。

那么,假设李先生的寿险保单指定了姜阿姨作为受益人,情况将大为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遵从李先生的意愿进行保险金的分配。姜阿姨凭身份信息及其他理赔资料即可办理理赔手续,无需进行继承权公证。此举既避免了因家庭关系导致的保险金继承纠纷,又降低了办理成本、简化了领取程序、缩短了等待时间,也让姜阿姨免受舟车劳顿之苦。

在金融业蓬勃发展的今天,经济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加。如何有效地减少经济纠纷,也时刻困扰着消费者。因此,在投保寿险保单时,要尊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意愿,在投保或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及时指定保险的受益人,避免衍生后续的家庭矛盾和纠纷。

采写:南都记者 梁小婵 许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