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赋权而不容滥权,教育者当有清晰认知
来论
1月12日,一段武汉北湖小学多名学生排队到讲台前被老师竹板打手的视频引发舆论关注。视频显示,一名女教师拿着一条竹板,让学生伸出手进行抽打。这个打几下后再打下一个,没人前来时就喊“下一个”。轮到一名男生时,现场的拍摄者示意老师“这个打重一点”。
还真是不可思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出台并实施,怎么还有教师置《规则》于不顾,想对学生怎么惩戒就怎么惩戒呢?
众所周知,作为教育惩戒的根本大法,《规则》既是对教师与教育部门的授权,支持教师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学生施以惩戒,同时又是限制,不允许采取规定之外的措施。《规则》只是规定,根据违规违纪学生情节轻重和不同年级,可给予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做公益服务、教室内站立、由学校德育工作人员训导、停课停学乃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等惩戒措施或处分,哪里有可以用竹板打手的规定?
对学生身体的击打、抽打等行为属于殴打,性质上是违法行为,不可能容许这样的措施不说,既然《规则》规定,对不同违规违纪行为可以相应采取批评、罚站等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就只能采取这些措施,不能由着情绪和性子,在规定之外采取措施,任意惩戒。不仅《规则》第十二条明确禁止的行为不得允许,没有列出的行为也不能允许。
“法无授权不可为”,惩戒涉及学生的感受、尊严与权益以及家长能否理解与支持问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是不能越雷池一步的。如同行政权等其他公权力都须受限制,不能任性一样,教育惩戒权性质上也是一种公权力,也是应当受限制、不能自行其是的。
在所有工作关系中,都存在按规定和要求行事,个人意志受限制、不能任性问题,任性、违反规定对学生惩戒,自身也会受到惩戒。《规则》第十五条在支持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按规定对违规违纪学生予以惩戒的同时,也规定对违规惩戒行为予以批评、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对此,教师和教育部门必须有清晰的认知。
13日江汉区教育局通报称,因临近期末考试学生上课疯闹,班主任夏某对近10名学生进行了惩戒,已责成北湖小学对涉事老师停课反省处理,并向学生和家长致歉。还望该事件能给所有老师和教育部门提个醒,以往一些认为是惯常的惩戒措施,在《规则》实施后就是违规,不能容许了。 □吴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