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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为例外”当普遍适用,最高检推广案例有深意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01-16 01:30

“近三年来,东营市捕前共分流4899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52.3%”,最高检日前发布以“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为主题的典型案例,肯定和推广山东省东营市检察机关创建以羁押必要性全流程审查、非羁押诉讼全方位保障、全社会支持为主的“三位一体”非羁押诉讼模式,并明确提出对轻刑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犯罪等案件,推行“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刑事诉讼新格局。

“捕前分流”、采取非羁押方式直接起诉的数据惊人,在此基础上,东营检方三年总共不予批准和决定逮捕1133人,占受理数的25.4%,再加上捕后跟踪机制,在诉讼进程中及时变更羁押措施367人,又占到执行逮捕人数的11%。通过这一连串数据,最高检此番推广的东营“非羁押诉讼模式”着实令人耳目一新。

在此之前,中央政法委2017年6月亦曾组团“围观”过苏州检察院压低审前羁押率的具体实践,据彼时南周报道,苏州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审前羁押率已经降到了让法律界振奋的38.3%,这都是有别于大多数地方的成绩。可以看到,从苏州到东营,非羁押诉讼的具体实践在增多,典型也并非独此一家,最高检此番的高规格推广,再次表明了国家层面对“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原则的笃定态度。

人身羁押从来不是进行刑事追究的必经程序,刑诉法层面对逮捕的前置要件就有明确,只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才能采取逮捕手段。但事实上,无论是出于确保提审、到庭便利,还是为了变相惩戒,与“羁押为例外”截然相反的一种办案习惯长期成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一种痼疾,这也迎合了此前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操作,而与庭审中心主义事实上格格不入。

此番最高检明确轻刑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犯罪等类型案件的非羁押诉讼态度,应当说是对此前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态度的普适化推广。“不逮捕也能办是的案子,一律不逮捕”所适用的不仅是民营企业家,也不止于改善社会营商环境,更要能成为一种可以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则,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当成为强制性要求,而非可选的程序。更多的地方示范与个案实践也充分证明,对大多数轻刑犯罪,不通过羁押的方式,不仅完全可以实现刑事追究和惩罚的目标,而且有助于让羁押手段回归其本来面目和制度目的。

“羁押为例外”原则不仅是对办案机关传统办案习惯以及嫌疑人审前人身状态的改变,同时也是对传统刑事观念的颠覆。因为“羁押为例外”长期得不到贯彻,使得社会层面产生了“羁押就是铁板钉钉”“不羁押就没事儿了”的普遍误解,使得审前羁押异化为刑罚执行的前奏,只要不羁押,检察机关(甚至之前的侦查机关)就基本上代替了最终的司法判断,直接导致罪刑法定原则无法深入人心。

东营非羁押诉讼实践,通过具体措施确保“让刑事诉讼进程不因犯罪嫌疑人未羁押‘中途搁浅’”,也在用个案实践逐步为包括办案机关、当事人以及围观公众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竭力澄清着那些本不该存在的相关误解。不羁押不代表不起诉,同样会面临着司法审判的压力,甚至通过司法获准保释,也不代表前期侦查工作是徒劳(更不是帮倒忙),通过“羁押为例外”原则的真正贯彻,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落地质量与推进效率才可以得到有效保证。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羁押为例外”原则的深入人心,就意味着国家法治观念的落地生根。

诚望苏州、东营对压低审前羁押率的实践,成为国家法治普遍状态,“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在个案的反复实践和验证中,逐步内化为普通社会成员的真实司法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