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跪不算校园欺凌”,偏离了保护孩子的初衷
短评
1月17日,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辽宁沈阳的郑女士爆料称,她9岁的儿子在学校被高年级同学罚跪后被确诊为重度抑郁。19日,于洪区教育局发布通报称,学校对涉事高年级同学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向被罚跪的3名同学道歉,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此事不构成校园欺凌。但针对学校对学生行为巡视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决定对该校德育主任给予诫勉谈话,对校长给予全区通报批评。
罚跪不构成校园欺凌,还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构成校园欺凌?这得好好论一论。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这便带来一个问题,罚跪的整个过程难道没有肢体、语言等强迫手段吗?难不成是孩子主动下跪的?既然通报所用表述是“罚跪”,那么,“罚”本身就必然带有或肢体或语言的手段,罚跪必然导致一方对另一方的欺压。而从结果上看,孩子事后被确诊重度抑郁,即使在考虑到家庭等其他因素共同导致“重度抑郁”的情况下,依旧不能说罚跪惩罚没有给孩子造成精神损害。
无论从行为还是结果上,说罚跪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校园欺凌相关定义都是对这一条款的僵化理解——没有把罚跪理解为一个过程,而仅仅是把它与肢体、语言等字面表述并列的静态解释。如果不能对校园欺凌做出准确、全面的理解,对于今年6月1日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正式施行将会有很大影响,甚至使学生欺凌这一条款沦为沉默条款,影响修订该法保护孩子的初衷。
当然,此事发生在小学3年级和5年级的同学之间,年纪太小,可能高年级同学自己都不知道罚跪行为是校园欺凌,而把它理解“值周生”的一项权力。校方或许也是因此才认为不构成校园欺凌。但是,要知道,责任年龄应当是高年级学生在做出罚跪这一欺凌行为后,因为主观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以据此对其进行责任阻却或辩护,但不能因此而否定行为本身,认为罚跪不属于校园欺凌。否则,按照这一认定推导,既往案例中发生在中学里的一些罚跪行为恐怕也不能算是校园欺凌了。
在处理校园欺凌时要一码归一码,就此案例而言,高年级的学生罚跪自然属于行为层面的校园欺凌,对此需要明确,但是考虑到年龄太小,不对其做过多谴责,不做相应的处罚,转而要求学校和家庭做好相关教育,引导孩子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在这一案例中,还有一项隐忧。从通报来看,罚跪发生在“值周生”管理纪律的过程中行为失当,并且,“值周生”拥有罚跪的权力。这与现代教育的发展方向相悖,要知道,在教育部颁布还不到一个月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教师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将被认定为体罚。这一方面是对教师的惩戒权力做出的限制,另一方面表明了即使是教师罚站,程度也是有限的,那么将“罚站权”交给尚不具备规范意识的小学生是否合适?会不会造成权限的失控?罚跪发生在小学生之间,但事不是小事,要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