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突发事件政府决策时应听取专家意见,国家卫健委答复:
将注重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2020年2月4日,广州荔湾区金花街道消毒站的工作人员在陈家祠广场进行消杀,预防疫情。南都记者 谭庆驹 摄 (资料图)
全国两会预热
之 履职进行时
南都讯 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应急管理体系、能力和国家总体安全的一次重大考验,也暴露了存在的短板与问题。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建议,需要尽快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修订,健全和完善包括应对疫情等在内的各类突发卫生事件的防控应急措施。
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答复,将积极做好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注重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技术支撑作用,强化“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四方责任。
建议县级以上政府成立指挥部协调
肖胜方表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下称“《应急条例》”)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有必要进行修订。例如,当前的应急管理体制暴露出了条块分割、信息沟通不畅、资源难以整合、协调力度不够等问题,严重影响应急管理效果的发挥。肖胜方认为,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具体应急决策依赖于各级政府,在不属于垂直管理的体制下,信息在纵向传递过程受各级政府的决策制约或限制,在此过程中很容易失真,甚至忽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导致相关部署的延误。他建议《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一段修改为:“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他表示,需要县级以上政府成立指挥部才能协调其他部门,单纯靠卫生部门难以执法。同时明确指挥部、指挥官的职权,应赋予指挥部强制执法权、资金调拨权、人员调集权、物资设备场所征用权。
此外,他指出,《应急条例》关于“层层上报”、“逐级审批”式的报告机制影响突发事件相应速度。有必要增设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直通机制,避免因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机制影响突发事件的响应速度。
建议政府决策时听取专家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应急条例》未明确政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听取专家组指导。肖胜方表示,许多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难以被人们在短时间内得知,其后的发展和影响范围也难以根据现有经验加以判断,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在相当有限的时间内做出决策。为了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有必要明确政府组建相关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纳入专家的力量,在决策时应当听取专家组意见。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往往会超出某一行政区域和部门的应对能力范围,在多个区域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各方通力协作甚至举全国之力加以应对。如果没有有效的联动机制予以事先规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很难快速、高效地调集各类物资,调遣各方力量进行应对。肖胜方认为,当前《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中缺少关于“应急联动机制”方面的规定。因此,通过修改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设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使得危险状态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对于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议隐瞒缓报谎报与个人征信捆绑
肖胜方指出,当前政府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布的信息存在缺乏“如实公开”和“全面公开”的情况。他认为,政府认可与保障公众知情权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法治的进步,公众不知情,或信息渠道不准确,则难以有效配合政府对突发事件进行应对。因此,有必要增加政府对突发事件进展信息及应急措施公开和发布的制度,如实向辖区及社会公开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全面回应公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疑问,防止谣言传播。
此次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因部分人员隐瞒、缓报、谎报以及某些政府官员的不作为引发了严重后果,虽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但相应罚则较虚,处罚也较轻,无法达到预期的作用。肖胜方建议参考民事执行中失信者名单的做法,将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人员,与个人征信捆绑在一起,影响其贷款、消费、出行等行为。
● 答复
应急事件将强化 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
国家卫生健康委答复称,将考虑继续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并与《应急条例》中规定协调一致。
对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控制,一是注重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技术支撑作用,明确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机构在事件监测、分析评估、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责任和工作程序。二是强化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实时分析、集中研判的能力。三是明确加强对各类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和疾控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演练等相关内容。
对于报告和信息发布,将建立完善、严格、专业高效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回应社会关切。强化部门间信息通报,进一步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的程序、内容和时限。
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将明确相关主体职责义务。在应急管理体制中提出社会共治模式,在具体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扩大共治主体范围,增加对社会基层组织、志愿者、公民等的具体要求。同时,明确联防联控机制。将部门间、地区间、军地间的联防联控和信息沟通协调联动机制纳入法条中,并明确启动的条件、程序及有关保障措施。
针对物资保障,将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强化“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四方责任,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处置中需承担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