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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报瞒报事故的官员刑事追责是一个风向标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02-25 01:15

致10人死亡、1人至今失踪,山东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结果公布,45名相关人员被追责问责,其中栖霞市委原书记姚秀霞、原市长朱涛因涉嫌迟报瞒报被刑事拘留;时任烟台市委书记的张术平被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烟台市市长陈飞被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在上述处理结果公布的同时,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还发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从报告中可以发现,和其他类似事故一样,本次事故原本可以避免。如果相关企业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在井下违规混存炸药、雷管,爆炸就不会发生。又如果企业这些长期存在的违规操作没有逃脱主管部门的监管,得到了及时的矫正,隐患就可能在事发前被清除……

遗憾的是事故一旦发生,所有假设都失去了意义!因此,无论企业还是公安、工信等当地主管部门都难逃其咎。

即使不幸发生了事故,仍然可以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因为众所周知,在事故发生之后,处置是否得当、救援是否及时,将导致必然不同的结果。

此前报道已证实,此次事故的一大次生灾难就是迟报瞒报。而迟报瞒报的主体则指向涉事企业。1月12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称,事发后,涉事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施救,“由于对救援困难估计不足,直到1月11日晚8时05分才上报,确实存在迟报问题”。

这次调查报告给出了真相。事故发生后,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长朱涛到现场了解情况,姚秀霞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作出暂不上报、继续组织救援的决定。次日(1月11日)18时46分,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从其他渠道获悉金矿发生事故,随即要求栖霞市进行核实,姚秀霞、朱涛这才决定以1月11日20时05分接报的时间上报。

对照一下可以看出,事故发生的当天,栖霞市的两位主要官员已经到达了现场,如果说此前企业已有迟报行为,那么将上报的时间推迟到次日晚8时05分,这一责任应该由谁来负,岂不是一目了然?

涉事公司和栖霞市均构成迟报瞒报,这是调查报告中给出的结论。坦率地说,这一结论并不多么让人意外。此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但凡涉及迟报瞒报,往往都有公职人员的深度卷入。甚至有舆论悲观地认定,基于自利的原则,官员迟报瞒报事故几乎成了一种“理性”的选择。

当地官员参与了迟报瞒报,这个结论不意外,但主政的两位官员同时因迟报瞒报而被刑拘,由于在此前的相似案例中,通常的处理是给责任者以党纪、政纪处分,则很可能让旁观者为之震惊。

其实刑事介入完全于法有据。无论企业,还是公职人员,只要实施了谎报、瞒报和迟报行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都不难找到相应的惩戒措施,而且惩戒的力度还在日益增大。一个例证是《刑法》中专门设置了不报、谎报事故罪。根据相关条款,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重大事故中迟报瞒报性质、情节严重者或难逃刑罚,这是一种巨大威慑。但要让这样的威慑真正起作用,使当事人不因侥幸而以身试法,关键还是要法律条文真正长出“牙齿”。

无论当事人是什么身份,只要迟报瞒报事故并造成了重大损失,就将被刑事追责,本次事故的处理有望树立起良好的风向标。而鉴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当下现实,着眼于未来,则有必要对不报、谎报事故罪等条文进一步细化,使相关罪名的界定和处罚标准更为明晰,进而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