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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曾伟雄:

如果不能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一些反中乱港的人就会乘虚作乱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潘珊菊 余毅菁 03-08 04:50

  

全国两会之 访谈录

  人物名片

曾伟雄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禁毒委副主任、香港警务处前处长。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爱国者治港”如何落地、如何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是港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曾伟雄向南都表示,总结过去的经验,处理乱象需要制度化措施,香港警队有信心维护好社会秩序。

曾伟雄说,香港社会再承受不起黑暴,必须尽快回到发展正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警察可以更好地依法执法。希望在香港社会经历过风风雨雨后,人们可以明白,法治的真谛是守法。

谈“爱国者治港”

需制度化措施,

让香港社会回归正轨

记者:你如何看待“爱国者治港”这一表述?

曾伟雄:我认为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第一,从历史层面来看,这条原则一直都是蕴含于“一国两制”方针中的,这个立法原意一定要去落实。第二,从现实要求来看,香港已经回归二十多年,如果不能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一些反中乱港的人就会乘虚作乱。第三,从政治伦理来看,爱国主义是理所当然的,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如此。

最近,关于什么是“爱国者治港”、如何判断是不是爱国者,国家层面已经有很清楚的阐释。下一步就是如何去落实。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审议的一个议案,就是要完善特区的选举制度。后续有没有其他的制度化安排,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我也会适时提交提案。

我希望在香港社会经历过风风雨雨后,人们可以明白法治的真谛,即守法。你可以不同意某一种安排,但必须通过守法的途径去寻求改变。我深信大部分香港市民都是平和的,至于个别捣乱分子,在香港警队做好准备这方面,我个人是有信心的。

香港社会再承受不起黑暴,必须尽快回到发展正轨。过去几年香港警察非常努力,但由于法律授权上的限制,有时会出现想执法却“无法可依”的情况。香港国安法赋权之后,警察就可以依法执法,去解决问题。我们总结过去处理乱象的经验,就还是需要制度化措施。

谈香港国安法实施

警队执法履行了职责,

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记者:就你的观察,香港国安法实施效果怎么样?

曾伟雄:香港国安法出台的背景,是因为香港特区出现了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特区的宪制秩序。香港国安法就是要处理四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

那么香港警方有没有根据法律来执法?我可以肯定地回答,完全符合法律要求。香港警方遵照法治精神,严格执行了香港国安法,包括保障人权。有人说警方执法是不是太严厉,我要指出的是,香港警方要确保整个特区的安全,责任重大。从法律角度,警方做法完全符合要求,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谈警务合作

融入大湾区发展,

可探索建立警务合作新平台

记者:如何看待香港警察的国际警务合作?

曾伟雄:警察合作对每一方来讲,都不是单方向馈赠,而是互惠的,能够给大家都带来好处。举一个例子,香港警察和很多海外警察有培训合作,帮助大家明白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如何提升警务工作能力。我们与海外反恐队伍交流是相互学习。比如海上反恐和高空反恐方面,香港警队在世界上都是很前瞻的。如果停止合作,受损失的不仅仅是香港。

另外,香港警队的装备采购一直都是比较全球化,并不依赖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我们警队对装备的使用,既没有超越法律的界限,也没有超越国际惯例。事实很清楚,香港警队在处理这么长时间的黑暴事件时,一直保持克制,严格按照法律执行任务,没有滥用装备。

南都:在警务合作方面,你认为香港警队如何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

曾伟雄:其实粤港澳三地警方的合作已经发展了很长时间,我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参加过,直到退休。粤港澳警方合作怎么延伸到更广泛的大湾区,我认为除了深化现有合作模式外,也可以探索建立新的合作平台。

目前的警务合作,仍然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而采取的合作。“十四五”时期,大湾区的警务合作会越来越紧密,也会更有前瞻性。最近我和广东警方也就此进行过交流,日前大湾区粤港澳警方已成立了大湾区警察协会这一新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我们可以把实务方面的警务合作,推广到理论方面的警务合作,乃至可以通过调研去预判可能出现的情况。

谈警民关系

需加强沟通,

建设安全环境是合作基础

记者:你怎么看待现今香港的警民关系?你是否支持订立辱警罪?

曾伟雄:警民关系涉及到警和民双方,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第一,良好的警民关系是大家能够相互认识、了解,然后才能相互谅解。如果因为认识不够产生了误会,那么就需要加强沟通。第二,警民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大家都是为了建设一个安全的环境,能够安居乐业,这是合作的基础。反之也要清楚,如果有人一定要破坏社会安宁,警方也一定会维护社会秩序,那么这两者是无法妥协的。

我在当处长的时候曾经提到支持研究订立辱警罪。我支持订立辱警罪,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辱警行为直接妨碍了警察工作,阻滞办公;二是执法人被侮辱的同时,法律尊严也被侮辱。订立辱警罪,可以避免一些侮辱警察的行为,个别警察出现过激反应的现象也会相应减少。

南都记者马嘉璐 潘珊菊 余毅菁 实习生周灵茜 发自北京 人民政协网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