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超时加班,为劳动者提供制度性保障
“超时加班与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不相符,与国家提倡的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也脱节。希望‘两高’像重视治理欠薪一样,重视解决超时加班问题。”3月10日,在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讨论“两高”工作报告的小组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的这番呼吁引发现场热议。
正如吕国泉委员指出的,加班现象在某些行业甚至普遍制度化和严重超时化。实际上,当前职场竞争激烈,在内卷化严重的背景之下,加班已经逐渐从部分行业的“潜规则”向其他行业扩散,甚至形成了默认的“加班文化”。
“加班文化”之下的超时加班,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部分行业将加班作为“潜规则”甚至固化为企业制度,不仅加班成为常态,这些行业里的企业员工每日加班4小时或以上都很常见。而在更多的行业里,加班一两个时也都被视为正常。大多数人对加班涉及的劳动者保障都聚焦在是否有补贴的问题上,且不说大部分企业只补贴交通费、餐费而不给加班费,有的甚至完全不补贴,只看加班时间。如果超时严重,超过了某个限额,加班时间过长本身就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严重侵害。
况且,“加班文化”容易带来形式化加班的问题,也会导致时间和资源的浪费。在默认必须加班的情况下,可能会拖低整体的效率,为了迎合“加班文化”,做完了工作也要假装还有工作,不然就会被上司塞满超负荷的工作量,导致无意义的“瞎忙”。在南都记者的采访中,不少匿名受访者都提到了这一问题。
诚然,社交媒体的发达为隐性加班提供了便利。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王美华所指出的,自从有了智能手机,有了工作微信群,很多人的上下班时间界限就模糊了,有的企业要求员工24小时在微信群里待命,漏接电话或不及时回复就算违规,甚至会遭到开除。但需要注意的是,社交媒体的发达并不必然导致隐性加班的出现,缺乏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制度性保障与强制化约束,才是核心所在——没有硬保底,私人时间的概念就不成立,一步一步被侵蚀几成必然。
8小时工作制本身是依据人体健康与负荷强度制定出来的工作制度,也是劳动者艰难抗争所得的成果。根据劳动法,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不少“打工人”的工作时间都超过甚至远远超过法律规定。
争取劳动者权益保障,从来不可能一蹴而就。“加班文化”的形成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其中,有企业的趋利本能,有劳动者被动或主动的收益衡量,也有制度性保障的缺位。但至少可以从填补制度性漏洞的角度出发,在“加班文化”之下,迈出依法保障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第一步。
即便目前强调依法限制加班时间,并不能立竿见影地看到成效,仍需拿出实际行动,从法律层面对此进行限制与约束。这是依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应有的姿态和诚意,也不失为抵制“加班文化”的良好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