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提至50%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此前标准为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南都讯 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规定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酌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解释》将于4月1日起施行。
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酌定,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同时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
落实“当赔则赔”理念制定司法解释
南都记者了解到,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也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称,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王振宇称,但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王振宇称。
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超50%
王振宇介绍,《解释》共十四个条文,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与支付;以及其他条款。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兼顾保护当事人请求权和维护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王振宇表示,《解释》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同时,指引公民按照诉讼经济的要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即其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如此规定既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也保证司法资源得以高效、优化配置。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制定的相关意见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为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近年来,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提高这一标准。
为此,《解释》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酌定,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此外,《解释》还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同时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
精神损害认定范围扩大
南都记者了解到,《解释》还相对扩大了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
《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7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王振宇表示,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因人身权受到侵犯,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而公民因财产权受到侵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不在现行法律保护之列,故亦不属于《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王振宇称,《解释》严格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其适用条件,力求权利保护的法律红利得到充分释放的同时,恪守法律的底线和红线。
《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振宇表示,上述规定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细化责任承担方式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致人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明确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振宇介绍,《解释》参考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将赔礼道歉作为另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即表述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同时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解释》还规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确定需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