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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元“家务补偿”?司法善意需要更明晰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综合 04-08 01:10

  短评

  “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日前,山东省高院官方微信推送的一宗离婚诉讼引发舆论关注。判决显示,此番“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经山东芝罘法院多次调解后结案,原告支付作为全职太太的被告“财产补偿款93万元”。

  不难看到,一桩普通的离婚诉讼之所以让外界有颇多讨论,很大程度上是由新媒体推送标题中的高额“家务补偿”所引流而来。“家务补偿”作为被《民法典》所首次无条件明确的补偿条款,为公众所知的个案实践并不多,此前,北京房山法院判决某离婚案支付家务补偿金额5万元曾引发舆论“值不值、够不够”的讨论,这也是此番93万元“家务补偿”备受关注的一个大背景。

  但详查本案不难发现,本案所涉93万元补偿款项事实上并非全部都是“家务补偿”,而是离婚诉讼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诸多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收益、汽车、存款在内)的分配协议,是夫妻共同财产归丈夫所有后,妻子所获的财产性补偿。当然也不排除,在这份多项财产的一揽子补偿协议中,全职太太因其家务付出而多得部分财产份额(从而事实上获得一定“家务补偿”)。但无论如何,“93万元家务补偿”的说法并不严谨,可能会引来外界一些不必要的误会,甚至客观上抬高舆论对“家务补偿”的某种预期。

  需要肯定的是,山东芝罘法院确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关于家务补偿制度的反复释法与说理,不仅阐明“被告在照顾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劝说原告给予被告一定补偿”,而且事实上也达到让原告承认错误、“认可被告人生价值”的目的。只是说对于具体的家务补偿款项,并未在双方协议中予以进一步明确。据此外界也很难判断,此番某种程度上有些“误会”的家务补偿份额,与此前既有判例中的5万元明确家务补偿,究竟孰轻孰重。

  家务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首次确立,但《民法典》首次将此前法律中对家务补偿的前置条款限制予以删除。作为新旧法律衔接的一个项重要变化,家务补偿条款不仅对于具体司法适用来说可称挑战,而且对诉讼各方而言同样需要更为详尽的司法阐释,这在本案中也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当然对于具体司法适用而言,家务补偿数额的多寡、高低需要根据个案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和探索。

  正如法院在本次释法中所言,“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同时也要强调,具体司法辨明“家务补偿”价值的权衡过程,需要让诉讼双方以及社会公众能“看清”,这就要求针对个案的说理更为详尽、充分,同时要求司法公开的新媒体传播过程尽可能地条分缕析、准确阐释。

  哪怕最开始的“家务补偿”数额并不尽如人意,也要让司法的态度更加明确,而不能让司法的善意太过朦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