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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保法二审稿强化对超大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死者微信的个人信息拟由近亲属处理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尤一炜 04-28 01:50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二审稿

   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自然人死亡的,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由其近亲属行使。

  4月26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拟强化对超大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引入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活动进行监督。

专家表示,此举可让企业切实地负起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并确保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透明性。

  设独立机构监督超大平台处理个人信息

  目前,互联网服务已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涉及餐饮、购物、出行、理财等等。这些服务平台在为海量用户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收集、存储了大量的个人信息,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草案二审稿规定,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介绍,“外部成员”可类比上市公司的独立监事、外部董事等“和公司无关的人”;“基础性服务”则可能在欧盟定义的基础网络服务上,把社交等类别的网络服务平台纳入进来。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强调,独立机构的人员和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有隶属关系,独立机构不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负责。

  

平台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担侵权责任

  当个人信息权益被侵犯时,如何维权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和难点。对于被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个人而言,维权成本高且举证责任大。

  草案二审稿修改为,个人信息权益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受到侵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数据合规团队负责人申晓雨告诉南都记者,草案二审稿的此条改动减轻了个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个人维权。举证责任倒置可能会“倒逼”企业去做更细致的合规工作,比如合规工作本身的证明记录等。

  “这是从现实情况出发作出的规定,因为用户处于弱势一方。”左晓栋强调,此举体现了草案二审稿“加大企业责任”的立法价值取向。同时,如果事后个人信息泄露的责任进一步澄清了,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找真正的泄露者索赔。

  

建议让用户可以在生前安排个人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稿二审稿新增要求:自然人死亡的,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由其近亲属行使。

  如果一个人去世了,亲属想通知死者的微信好友,此时就需要掌握死者的微信号。“类似的情况越来越多”,左晓栋表示,草案二审稿增加的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

  在申晓雨看来,这条新增规定具有进步意义。“如果死者希望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其个人信息、账号,或者匿名化,除非涉及国家社会安全等例外情形,我觉得应该尊重他的个人选择,这跟遗嘱是相似的。”她说。

  对此,她建议个人信息处理平台设置相关功能,让用户可以在生前对死后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