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机动车“捆绑式”年检 车主诉交管局缘何败诉?
公安部建议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捆绑式”车检合法化引发热议
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不少车主都会被告知如车辆有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必须先缴纳违法罚款后,车检才能通过。因强行将车辆年检与缴纳违章罚款“挂钩”,这一做法也被称作机动车“捆绑式”年检。
这一做法曾引发各界质疑: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年检“不得附加其他条件”;201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也曾“叫停”这一做法,称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符。但“捆绑式”年检并未就此打住。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去年共有20起涉机动车“捆绑式”年检的行政诉讼案例,其中有4起为车主败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法今年被提上议事日程,也再一次让机动车“捆绑式”年检受到热议。
机动车“捆绑式”年检争议已久
南都记者了解到,将交通违法记录的处理与机动车年检“挂钩”的情况已存在多年,车主往往称之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在这一要求下,车主给自己的车辆进行年检之前,必须将违章处理完毕,否则无法通过年检。
“捆绑式”年检曾引发不少争议,有观点认为,车辆年检审查的是车的状况,而违法处罚惩戒的是人的行为,两者“捆绑”有违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曾对这项已施行多年的制度提出质疑。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里赞提交建议直指车辆年检中的违法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进行备案审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而公安部在2012年修订后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却要求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里赞介绍说,从法理上来讲,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内容不得违背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除里赞外,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长陈训华也曾提出有关建议,特别提到应取消“捆绑式”年检。
全国人大备案审查明确回应
最高法也曾对“捆绑式”年检的合法性作出表态。
2007年,一位车主把官司打到了湖北省高院,湖北省高院向最高法发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最高法在答复中称“法律(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机动车年检,不应附加其他条件。
但“捆绑式”年检却并未被废止。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也就此指出,这里面深层次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方面尚缺乏有效手段,只能把处理过去的违章和车辆年检进行捆绑,“从实际工作考虑是可以理解的,但从合法性上来说,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也就是说,强行“捆绑”更多源自于交管部门对于强化交通违法行为处置的需求。
这一争议持续到2019年底,为回应代表们的呼声,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表态。
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写道,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研究,“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做法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符。“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的规定不符合,扩大了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将修改相关法规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去年共有20起涉“捆绑式”年检案例
全国人大备案审查明确叫停后,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车主年检“被卡”。
南都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去年共有20起涉机动车“捆绑式”年检的行政诉讼案例,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不同的裁判结果,20起案例中,车主胜诉有16起,4起为车主败诉。
为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锤定音”后,法院仍会选择支持“捆绑式”年检?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有的法院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角度考虑,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现行处理方式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还有多家法院不约而同提到交管平台的技术限制问题。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提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自动打印,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该平台不能自动打印检验合格标志,客观上交管局不具备履行该职责的现实可能。
但也有支持车主一方的法院表示,“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其综合应用平台上无法操作,不能成为约束行政相对人的理由,亦不能作为其违反法律的根据。”
“捆绑式”年检是否应合法化?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法提上议事日程,也再一次让机动车“捆绑式”年检受到热议。
今年3月,公安部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机动车审验制度进行大幅调整,提出当事人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审验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审验合格标志。也就是将机动车“捆绑式”年检写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彻底解决前述缺乏上位法依据等争议问题。
一石激起千层浪。多位法律专家及业内人士据此建议,这一举措宜缓行,以修改上位法来将“捆绑式”车检合法化并不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透露,司法部也正在针对“捆绑式”年检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他在一份提交给司法部的专家意见中写道,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作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条件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属于“不当联结”,因为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主要针对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人的行为,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针对机动车本身,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对象。
如果不采取“捆绑式”年检,应如何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章?
王锴认为,对拒不处理交通违法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不需要再通过限制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来进行强制。
案例
诉交管局“有法不依” 车主被法院判败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中,介绍了一起案例:因交管局将处理违章与车辆年检捆绑起来,引发机动车车主对交管部门“有法不依”的疑问。
2020年10月20日,浙江绍兴男子朱良永来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年检并领取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但是该所工作人员以“车辆有违章未处理”为由,拒绝为该车辆办理业务。
朱良永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得知,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为此,朱良永将绍兴市公安局交管局诉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请求确认交管局不发年检合格标志的行政行为违法。
而在绍兴市公安局交管局看来,不处理违章就不发检验合格证并不违反国家规定。
绍兴市公安局交管局援引的是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是机动车检验合格。
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如不通过车辆审验时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势必助长和怂恿交通违法行为,给其他道路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管控。
而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职能部门敦促交通违法行为人主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放检验合格标志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为前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应有之义,也适应我国现阶段有限的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资源与不断扩大的道路交通参与主体和车辆数量的现实情况。
因此,法院驳回了朱良永的诉讼请求。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蒋小天 实习生 靖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