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多方主体权益?
《征求意见稿》设专章为村集体、村民等的权益作出细化规定
城市更新涉及利益主体复杂,为强化多方主体权益保障,《征求意见稿》设立权益保障专章,为村集体、村民、居民、利害关系人等的权益作出细化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畅通意见表达渠道,妥善处理群众利益诉求。同时,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关单位等相应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权益保障
一
村民与村集体权益保障
旧村庄更新改造涉及改造意愿、选择合作企业、项目实施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征集村民意愿、组织表决,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二
居民权益保障
区政府对旧城镇实施全面改造,应征求改造区域内权利主体的意见,经改造区域内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在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主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实施主体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三
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屋承租人、建设出资人、旧厂股东、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实施主体应当对权利主体给予补偿,由权利主体依法对利害关系人进行补偿。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公有房屋的,应当保障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依法补偿、安置。
四
统筹住房保障
城市更新应通过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引导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建集体宿舍等租赁住房。
五
村民自治
项目实施方案生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据《土地管理法》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且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人数占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搬迁补偿
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市场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经过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经区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实施,区政府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人民政府征收取得的物业权利,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法律责任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相关组织和个人法律责任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时,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伪造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五年内禁止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搬迁补偿相关法律责任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搬迁补偿有关费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阻碍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权利主体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实施主体的法律责任
实施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先行建设复建安置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实施主体违法出租、销售、抵押、交付复建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房屋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五
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搬迁补偿协议报区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备案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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