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依法进行,纠纷解决有章可循

7月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广州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城市更新规章、政策进行总结提炼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城市更新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住建局官网提到,为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征求意见稿》设计了相关制度,将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纳入法治轨道。
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划分、平衡各方利益,推进更新效率是做城市更新项目的关键。要对利益进行再平衡,各利益相关主体可能难免出现纠纷,改造面积、补偿标准、土地权属等,每一个问题都与利益主体息息相关。正因为它们是实实在在的“蛋糕”,真的切起来时间会长,纠纷就更多,所以,才需要在大力推进城市更新时有一套用法律化解纠纷的机制。
从本次征求意见稿来看,“将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纳入法治轨道”主要体现在第六章权益保障和第七章法律责任两部分。例如,文件提到,旧城镇实施全面改造,应当征求改造区域内权利主体的意见,经改造区域内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方可启动改造;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主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实施主体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等。
可以看到,这是一套程序性规定,既是对政府相关工作的强制规制,也是对权利主体的一定限制。前者体现在,倘若相关工作无法与绝大多数人协商一致,绝对不能擅自开展工作;后者体现在,虽然权利主体享有权利,但在社会公共利益面前,享有的权利也是有限制的。百分比这种比例原则的设定,为观察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合理性提供了一个衡量指标,也为集中精力去比较评判解决少数人诉求提供了窗口。
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为禁止性规定,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和个人、搬迁补偿等有关法律责任。例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时,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伪造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五年内禁止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相较民法典更具有针对性,比如存在欺诈、胁迫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五年内禁入”的新惩罚性规定,无疑提高了相关主体的违法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47条提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行为罚则,只要有滥用职权等现象的,一律处分。而在第49条中又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阻碍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权利主体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针对强迫搬迁,考虑的是结果罚则,有损失才承担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才处罚,这与第47条有行为即处罚有所不同。应该考虑的是,暴力、威胁不一定都是硬性的,而违规断水断电一定是恶意的,采取行为罚则或许更符合法治化理念,毕竟即便权利主体属于少数派,实际居住仍享有一定的居住权利,他们的基本权益依旧有必要得到保障。
目前,《城市更新条例》仍在征求意见期间,公示时间为7月7日至7月21日,这就表明所有问题都是讨论的,一切讨论都是为了最终形成一个良善的《城市更新条例》,使广州变得更好,从这个角度上,需要更多人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