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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矿企违法打掩护,须严查严处举一反三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07-19 03:16

  “你们采没采矿,到底采没采矿?”日前,国务院安委会重点督导检查组前往梅州市梅县区一家仍处在基础建设阶段、并未投入生产的矿企进行安全督导,现场发现涉事企业“以采代建”的严重违法事实,并顺藤摸瓜查实为多家企业的违法违规生产打配合的同一设计单位,“将矿企违法违规开采形成的现状变成了设计”,通过设计实际上在帮助企业掩盖违法违规行为。

  完成基建工程是一家矿企投入生产的必要前提,“以采代建”则是为节省安全投入、盲目追求短期利益而进行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属于重大隐患。以这样的方式被督导组现场抓包确实尴尬,但应当说也称得上庆幸: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前被及时指出隐患所在,显然要比事故发生后的原因倒查更有预警价值。特别是通过此番安全督导发现的设计单位与矿企的“合谋”利益链,有必要深入彻查,堵住疏漏,为反思监管之失提供难得的机会。

  矿山已经至少施工一年时间,而矿山设计资料出炉距今却不到10个月,类似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安全生产隐患,其利益链并不难以梳理:设计单位想拿到设计费,所以就完全依从矿企要求,沦为其应对检查、隐瞒私自施工开采的工具。至于矿企,则也是纯粹的利益驱动,怎么方便怎么来,怎么省钱怎么办,二者的“合谋”令人震惊,对此种明目张胆行为的监管乏力更是让人警醒。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的“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过程中,“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已被修正为程序性审查,而彼时审批事项分类改革的初衷,在于通过便捷化审批流程以优化投资环境,由“企业自主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依据规范设计论证,自主把关”,但就在上述“放权”改革中也同时明确,程序性审查事项必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从此番涉事矿企的安全设施建设与设计的倒置可以看到,惯常逻辑中那种“一放就乱”的监管怪圈可能依然残存,同时也昭示了不仅是执行层面,很多人对放权改革依然有着某种传统误读:事前审批机制仅是行政监管序列中的一种表现,将监管执法从事前实质性审批调整到事中、事后的严格监督,逻辑上并不存在治理效能上的优劣之分。

  问题可能在于,具体的放权改革,难免会对执法团队的固有思维有所冲击,因为事前审批的放宽,放手不管成为一种令人遗憾的条件反射。而事实上,前置审批要求的放宽甚至取消,从来都不意味着执法监管的退场,事中、事后监管的全程有效介入和干预,本应与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同频共振。当然,对事中和事后监管的具体细则落实与程序铺排,也必须要在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予以配套。一放了之的监管乏力,有必要追溯其制度成因,借此健全和完善事中与事后的行政监管,也依然为时不晚。

  此番涉事矿企被国务院督导组在矿井现场发现“多处开采痕迹”,并从痕迹推导出不小的开采量,老实说这样常规的督导检查操作并不具有太大难度,由此也反证出地方层面有效执法监管的缺位。当然,从另一个的视角也可以说,国务院安委会督导组的井下查证、严处也同样属于行政执法序列的监管操作,只是说对如此小儿科、明火执仗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查处,本应更早更直接地触发地方监管层级的快速反应,让安全隐患尽可能地被纠正。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涉案的设计单位还先后为多家被“抓包”矿企打配合,后续的调查处理亦有必要以此为突破点,排查与其有涉的其他矿企“客户”,扎实推进“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对侥幸逃过国务院督导的其他问题企业,尽快完善全程监管机制。此次督导仅是抽查,在涉事地方的5座非煤矿山就发现隐患35条,其中重大隐患11条,对安全生产企业的督导和检查,本意就在于以点带面,督促地方执法层面的醒悟和有为。

  放权与监管并不天然相悖,如何在不断深入和优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激活和完善行政监管层面的全程在场,此番多家矿企在不知道何时就会爆出的安全事故之前被抓现行、被扯出利益链,对涉事企业、对整个行业而言都敲响了警钟,必须严查严处,值得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