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发臭的隔夜肉”,调查不能仅限于个案
来论
“昨天的都铰肉馅啊?”“不能都铰啊,你也得挑不好的。好的肯定不能铰啊,还行的就放九块九那一堆里卖。”“最后那些臭的没法用的怎么办?”“铰肉馅、灌肠。”这是记者6月下旬在大润发超市济南省博店暗访时,与自营肉品销售人员的对话。在这里,店员每天备货时最先处理的就是头天未卖完的隔夜肉:不新鲜、味不大的当9.9元一斤的特价肉卖;臭味明显的冲洗去味再上柜台;发臭变质无法处理的,直接铰馅儿或灌香肠。
对此,大润发回应:相关肉品已全部封存下架,涉事员工停职接受调查,即日起在全国门店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济南市场监管部门亦进驻涉事门店。
在超市自制香肠摊位上方,悬挂的电视全天候循环播放大润发自制香肠的宣传片,宣传片里的说法是“制作台湾香肠的原料,选用优质的冷鲜猪腿肉,保证原料安全新鲜,我们以顾客吃得放心、买得满意为宗旨,保证我们的食品安全”。然而记者蹲点的结果却是发臭隔夜肉洗了再卖。如此巨大反差和恶心的行为,实在太过嘲讽,让人难以置信。
显而易见,作为知名品牌商超大润发超市,这种将发臭隔夜肉洗了再卖的行为,完全无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不只是缺德,更是涉嫌违法,超市并不能把员工当背锅侠,把所有责任推给没有严格执行规范要求的员工。因为员工将发臭隔夜肉洗了再卖是职务行为,既是为了个人多拿奖金,也是为超市多赚钱。而且,背后的根本原因是超市对员工销售行为没有负起应尽的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GB 207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也对于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七条第四款中规定,发现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黏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换言之,发臭隔夜肉洗了再卖本质上是一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决定了不能止于自查自纠和处分当事工作人员的内部处理,必须交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按规处理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其中的情形之一就包括“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事实上,超市将发臭隔夜肉洗了再卖,这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究竟只是偶尔行为,还是普遍做法,或者压根就成了行业潜规则?这需要通盘调查,而不能止于个案。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