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人社部:996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超时加班典型案例发布,快递小哥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被辞退获赔

广州,临江大道上。一位快递小哥在酷暑中送货。 南都记者 邹卫 摄
近日,“996”甚至“007”频频引发社会关注,超时加班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不断。
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风险,促进依法规范用工;另一方面明确劳动者维权预期,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此次两部委共发布10起典型案例,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其中4起典型案例都发生于去年,涉及行业包括快递投递、科技、教育咨询、建筑、医药、汽车服务、网络等,十分广泛。
典型案例回应了超时加班引发的诸多劳动争议,比如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还能否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等。
“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据人社部介绍,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对于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下一步,两部门将继续联合开展制定指导意见、发布案例、加强信息比对等工作,不断推进裁审程序衔接和法律适用统一,更好实现仲裁与司法的高效、有序衔接,实现劳动争议纠纷化解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
A
拒绝“996”被辞退 快递小哥获赔8000元
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显示,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两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分析
快递公司996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认为,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B
自愿签协议 放弃加班费被认定无效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典型案例还对“员工自愿签协议放弃加班费”现象进行明确表态。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份《奋斗者自愿申请书》曾引起网络热议。据网友爆料,某科技有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公司奋斗者”。该公司人事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写道,“公司奋斗者”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案例分析
崇尚奋斗无可厚非 但要守住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
案例分析认为,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案例分析称。
采写:南都记者 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