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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要求解除链接封禁,互联网巨头流量之争成焦点,专家认为:

生态开放应做到既不屏蔽也能保护用户隐私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黄莉玲 黄慧诗 刘嫚 蒋小天 潘珊菊 马宁宁 汪陈晨 叶丹 09-15 03:10

  随着互联网用户规模见顶,寡占格局形成,此番工信部要求解除链接封禁,特别点明解决即时通信屏蔽网址链接问题,影响几何?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消费者感受可能最为直观,解封有望让消费者告别乱码分享和不断跳转的时代,降低交易成本和使用成本,提升产品使用体验。在行业层面,互联网巨头流量之争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A 焦点

  对中小平台影响如何? 

  腰部尾部平台或受到一定冲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表示,此次工信部力促互联网平台开放,一方面是为了打破各互联网平台闭环生态,向开放生态转变。另一方面是为了给用户提供便利化。平台之间分享链接更加方便,很多平台可以借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流量借机实现流量入口搭建。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经济学院教授李磊称,任何一个App都是一个入口,但入口大小、流量的多少存在区别。开放链接后,微信作为体量最大的社交平台比较吃亏,因为它是最大的流量入口,而互联互通都是在分摊流量。开放对于淘宝和抖音是有好处的,它们对获取流量的渴求非常大。但对京东就不一定,京东和微信一直是合作关系,开放链接后会不会分走京东的原有流量,此时就要考验京东的用户粘性和服务壁垒的高低。互联互通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复杂,腰部和尾部平台或将面临强大的对手,受到一定冲击;而依附于大平台的中小企业,究竟能获得更多流量还是流量被分流,不能一概而论。

  是否会扼杀自我创新? 

  能够让头部平台加强合规 也有动力落实整改措施

  曾有观点认为,互联互通将在一定程度上扼杀自我创新,降低企业积极性。

  据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观察,以往互联网行业的“掐尖式屏蔽”严重扼杀创新。在面对具有创新技术和新型商业模式的中小企业请求接入时,部分底部生态平台往往选择拒绝,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更有甚者还会仿照中小企业的技术或者经营模式,形成“劣币驱逐良币”局面。他认为,超大型平台企业的封禁行为侵犯其他企业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如今互联互通将使整个行业进入一种公平竞争、创新迸发的积极状态。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表示,相较于严厉的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政指导更为柔性、温和,覆盖面更广泛,又不会给企业直接带来显著的损失,能够让头部平台加强合规,也有动力落实整改措施。解除链接屏蔽乃至互联互通,背后都指向企业个别利益和行业长远利益的矛盾。目前来看,链接屏蔽问题是比较紧迫也容易解决的平台竞争问题,另一个同样紧迫但相对复杂的问题则是支付领域的互联互通。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表示,工信部提出即时通信软件合规标准,既可以有效防范超大型平台企业遏制创新,避免互联网行业出现“大树底下不长草”的局面,又可以督促超大型平台企业摒弃封禁垄断经营模式,使其聚焦于实现技术创新与提升社会公众福祉。

  用户隐私安全会不会受影响? 

  通过技术手段可做到 既不屏蔽链接也能保护隐私

  工信部在发布会上强调,互联网安全是底线,要保障合法的网址链接正常访问,让用户畅通安全使用互联网也是互联网行业的努力方向。

  盘和林也提到,开放生态和封闭生态之间,存在一个天然的鸿沟,那就是开放生态存在外部输入风险,封闭生态内部相对单一,信息筛选和信息监管难度要小很多,所以生态开放不能一蹴而就。

  彭根认为,开放与安全二者并不矛盾。通过一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做到既不屏蔽链接也能保护用户隐私。平台推进互联互通主要还是看企业愿不愿意实施,技术并非最大难点。

  翟巍则认为,互联互通后,不会造成营销信息泛滥,亦不会导致大规模的安全隐私问题。“一方面,目前监管机关对于违法发送营销信息、侵犯安全隐私行为已经建构较为完善的识别、监控、处置机制;另一方面,大多数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遏制营销信息泛滥与保护安全隐私的技术储备与经验积累。”

  “安全问题不是妨碍互联互通的借口。”刘旭提到,平台作为第一责任人需要对平台内的信息数据安全承担责任,但不同平台评估和审查的尺度却各有考量。他建议,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信部统一评估设定网络链接安全的标准和流程,划分各方风险管控责任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避免互相推诿卸责、拖延整改、事后变卦、产生误解。工信部还应设定时间表,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分步骤、分阶段解禁。

  今年9月1日《数据安全法》正式生效,《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即将于11月生效,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今年年底将有多部法律共同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翟巍称,由于各部法律设定的义务标准不同,届时各大互联网平台企业都将面临全面的数据合规挑战。

  

  B 析因

  互联互通 的背后 是互联网利 益的博弈

  互联网平台之间,为什么要屏蔽外链?其实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对于流量都希望“肥水不流外人田”,二是在相关管理和规范要求下采取的安全措施。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红利消失,各大互联网平台本身正逐渐逼近自身的流量峰值,开拓新流量池、做大蛋糕增量的主观意愿空前强烈。因此屏蔽外链想守住自己的流量池和用户群的同时,也希望其他互联网平台可以互联互通开拓更大的市场,而这背后无疑是在流量和用户这两个互联网根本利益上的一种博弈:理想状态的链接互通场景下,借力于更多的推广渠道,中小平台可以进一步拓展自身的用户流量来源,用户的锁定效应也会更强;而大型平台则可以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数据和资源的聚合效应,最终增进平台效率。但在流量为王总法则下,一旦互联网彻底“变平”,营销和导流链接势必泛滥于任何有展示功能尤其是有社交属性的平台上,大量营销链接、导流信息乃至虚假和危险信息也可能会成为“洪水猛兽”。

  

  C 声音

  “互联互通”落实中 需考虑用户数据安全

  工信部官方发声后,互联网企业互相开放生态系统也“箭在弦上”。多位专家表示,在互联互通后,中小商家的主要利好在于提升其经营便利性,降低跨平台推广的成本,也许能有更多发展机会;但两大平台是否会向其他中小平台和企业同等开放才是问题的关键。

  平台与平台之间要实现互联互通必然涉及数据信息的传输与交换,如果双方原有的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的基准存在差异,在互相开放的过程中以何者为准?当发生数据安全问题时,互通双方的责任又该如何认定?这些都将是摆在互联网互联互通工作中的最为迫切解决的问题。

  可促进互联网企业公平竞争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表示,工信部整治平台屏蔽网址链接,这为我国互联网行业进入全面互联互通时代铺平了道路,对正在施行中的相关反垄断执法监管、司法诉讼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互联互通可以形成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生态,促进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降低广大用户交易成本,最终促进数字经济的技术创新与迭代升级。

  强制互通可能会阻碍创新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邓志松表示,目前很多互联互通相关的反垄断执法及司法案件正在进行中;互联互通在《反垄断法》下对应的概念是可操作性和必需设施,不必然与反垄断法画等号。《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新增“保护创新”,而强制互通可能会阻碍创新,经营者集中相关规定和案例均仅要求集中后不降低目前的互操作性水平,而非增设互联互通义务。拒绝互联互通构成拒绝交易的前提是构成必需设施,而电商、社交之间的互通并不像电信、健康码、支付那样基础、必要。此外,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平台间互联互通需谨慎。

  还需注重保障用户权益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认为,长期来看互联互通有利于多方发展。大平台达到流量峰值后,数据的多样性和质量本身为其带来数据挖掘的红利;第三方平台可以借助大平台资源,完成用户和流量积累,实现正向反馈回路,充分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消费者也能获得便利。头部企业互联互通会不会对腰部和尾部企业造成伤害,目前尚无定论。因此,如何防止平台互联互通带来的负效应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存在风险就停滞不前。”

  平台开放和封闭都能带来一定成本收益

  《比较》研究部主管陈永伟表示,无论是“互操作”还是“数据可携带”问题,回到经济本质,平台的开放和封闭都能带来一定的成本跟收益。

  一方面,开放的收益在于用户使用更为便捷,激励开放对象的创新;另一方面,开放也可能会破坏平台本身的使用体验,降低平台自身的创新激励以及投资积极性。“平台之间开放或封禁,我们要考虑到它的激励到底是什么,比较社会跟个人的最优效益是不是一样的。政策的干预,往往需要取决于个人最优和社会最优的差距。”

  个人数据共享,需要有用户明确授权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卉认为,对于拟将个人数据和相关信息在企业间共享,首先需要有用户明确的授权,也要有企业互相授权,还要加上用户对共享的明确授权。此外,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等情形为了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参照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规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共享可以不用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

  应分步实施 打通前需建立必要防火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表示,不宜一刀切的解除壁垒,而应该让平台分步实施,在平台和平台之间打通分享之前,建立必要的防火墙,或者至少应该在平台和平台之间建立更多沟通机制,去处理平台链接分享所带来的问题,尤其是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