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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使用公共数据,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10-27 01:40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25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广东省首部省级层面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办法》有诸多制度创新,包括国内首次明确将公共服务供给方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首次在省级立法层面真正落实“一数一源”、首次明确数据交易标的等。

  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与公共服务水平,与如何共享、开放与使用公共数据密不可分,《办法》的推出可谓及时且必要。要实现公共数据的安全共享与高效使用,必须对数据的范围进行严谨的界定,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并建立科学的数据授权机制。

  在数据范围界定方面,《办法》明确公共服务供给方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此举为国内首次。长期以来,公共数据的范围未有清晰界定,为公共数据的共享与使用带来阻滞。《办法》指出,“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这是国内首次明确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包括水电煤气、交通等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记录,纳入公共数据的范畴。正如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指出的,“公共数据”的概念扩大了数据采集、汇聚的范围,一方面可以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另一方面亦有助于推动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

  有了明确的数据范围界定,还需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与权威性,对此,《办法》首次在省级立法落实“一数一源”。顾名思义,“一数一源”即保证每个数据都有且只有一个法定来源,这既能避免重复采集,又能防止追责时“踢皮球”。作为国家对行政机关共享基础数据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保障每一条基础数据都有且只有一个法定的采集机关,该机关要为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当然,“一数一源”的基础之上,数据除了真实,还需要及时、细致与安全。为解决公共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办法》明确对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该目录应当包括公共数据的数据形式、共享内容、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开放属性、更新频率和公共数据的采集、核准、提供部门等内容。同时,《办法》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无条件共享类数据,可向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申请并获取,平均耗时为20多个小时;有条件共享类数据,仅能够提供给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数源部门在接到共享请求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这样的分类管理办法,既保证了数据共享的及时与高效,亦在某种程度上确保了数据的安全。

  此外,数据交易标的是建立数据交易平台的基础所在,此前多次出现在各种文件中,却一直缺乏清晰界定。对此,《办法》在国内立法中首次明确,数据交易的标的是通过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咨询服务、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创新创业活动产生的数据产品或者数据服务。

  数据范围、数据真实性、数据交易标的已一应俱全,更重要的是如何保证数据共享及使用的安全性。在这一方面,《办法》在省级层面首次确立数据主体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机制,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敏感数据或者相应证照经数据主体授权同意后,可以提供给被授权的第三方使用”。当然,如何避免授权的泛化、保障数据安全,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与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