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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度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应鼓励专业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帮助更多未成年人或监护人维护权益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林芯芯 11-15 01:50

  人物名片   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未成年人公益法律服务二十余年;两度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参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专家建议稿的起草评估,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和政策修改的重要参与者。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IC供图

  编者按

  “为青少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是时代要求,也是各方责任。而近年来,随着音视频及直播平台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搭建沟通桥梁、推动建育合力、营造共赢生态,南方都市报、南都大数据研究院立足音视频及直播平台未成年人保护,即日起推出观察报道及相关活动,试图从法治引领、平台担当、家庭履责、社会共建等方面展开探讨,并深入挖掘创新经验,提炼通用价值,发挥智媒协同共治功能,致力为互联网平台未成年人保护的“中国方案”注入动能,齐心协力“呵护下一代,传承价值观”!首个章节是专家访谈系列,一起听听来自不同领域的宝贵建议。

  信息技术浪潮席卷全球,数字产业融入你我生活,也让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过度消费、遭遇不良信息诱导等社会问题逐渐暴露。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系列法规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按照这些法规,企业平台、家庭、学校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责任主体应当有何作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参与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我国法律对于网络平台未保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希望互联网平台企业结合法规,从内容到机制对自身进行一次大体检。针对未成年人保护,佟丽华呼吁从国家角度大力支持公益诉讼。

  01

  谈未成年人保护法变化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已初步构建

  南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特别提到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您觉得这反映了时代怎样的变化?

  佟丽华:我参与了2004年至2006年、2018年至2020年,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两次大修订。第一次修订中,没有人提到过要增加“网络保护”专章;第二次修法,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就设“网络保护”专章提出不同意见,这是我们没有想到的,足以看出整个社会对这个问题的高度关注。儿童发展纲要在儿童与安全部分专门增加一个主要目标,就是预防和干预儿童沉迷网络,有效治理不良信息、泄露隐私的问题。儿童发展纲要体现了国务院对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要求。综合来看,这些都凸显了国家对未成年网络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共17条,初步构建起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新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各自的职责,规定了网络保护软件等技术措施的应用以及互联网企业要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等,也对社会高度关注的网络沉迷、网络欺凌、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泄露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特别说明的是,为了综合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及保护其隐私权,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这是本次法律创设的一项新的重大制度,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以及这个领域的未来发展有重大意义。

  02

  谈音视频直播平台责任

  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会更中立

  南都:对于音视频直播平台而言,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该强化哪些责任?

  佟丽华: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国家网信办《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明确规定网络运营企业,比如音视频直播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且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换句话说,就是要有内部专门的规则,要有专门的用户协议,要指定专人负责。《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条第二款也提出了同样的规定,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音视频直播平台也好,其他互联网平台也好,在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个人信息的时候,首先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其次涉及用户协议,因为涉及监护人同意,涉及怎么让未成年人了解协议的内容,所以也应该有专门的协议,并且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相关平台企业在处理未成年个人信息的时候,要采取特殊的措施。

  南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要求,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成立外部独立监督机构,您如何看待这个条文?

  佟丽华:第一,企业要有这个意识,不要逃避规则,而是要有效落实规则。我国法律对于网络平台企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但目前看来,部分平台企业落实得并不够好。希望互联网平台企业结合法律和相关规定,从内容到机制对自身进行一次大体检,及早发现问题,既能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能保障企业自身健康发展。所以,我们鼓励企业积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第二,网络沉迷、低俗内容,为什么这些内容不好治理?关键就在于这些内容背后利益巨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该推动建立第三方的专业的独立监督机制。如果由政府来牵头推动,比起单靠企业内部成员自我监督会更加中立。

  03

  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路径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要大力支持公益诉讼

  南都:网络沉迷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焦点问题。相比游戏领域,您认为音视频直播平台执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政策有何特殊性和难点?

  佟丽华:针对网络游戏沉迷问题,国家近年加大了管控力度。我个人认为音视频直播平台与网络游戏有区别,但是也有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共性问题。很多网络游戏玩起来,可以无限期地延长,导致未成年人沉迷其中,但是不论短视频、长视频都是有时长限度的,直播平台有开始有结束,在这种情况下,音视频和直播平台与我们关注的网络游戏沉迷是有区别的。现在社会上越来越多人关注未成年人沉迷音视频直播的问题,很多家长也在和我们反映这个问题。由于算法总是推荐那些孩子们最关注的内容,所以也确实出现了一些未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沉迷某些音视频的问题。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我认为应该采取更多的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沉迷,“未保法”明确提出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相关企业应该主动采取措施,不要让这个问题泛滥。

  南都:针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打赏消费、监护人向平台发起退款要求等现象,音视频直播平台与未成年人监护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当用户与平台发生冲突争议时,尤其涉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时,有哪些解决路径?

  佟丽华:法律政策对网络直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另外,即使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打赏的角度来说,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参与一些打赏活动,付出了高额打赏费用,向法院提出诉讼的也应该给予支持。

  结合这些问题,我想提的一个关键点是——在互联网时代,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我强烈呼吁从国家、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角度,大力支持公益诉讼。因为所谓的公益诉讼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面临的问题提出的诉讼,比如打赏问题、游戏沉迷、信息泄露或者内容低俗等问题,如果让认为自己孩子权益受到侵害的父母提出这样的诉讼,从司法机关的角度,从家长的角度,都会承受繁重的诉讼负担,司法机关和家长都会不堪其负。最后,要么家长忍受权益受到侵害的现实,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普遍性的损害,要么出现大量的诉讼。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绝大多数家长面对部分互联网平台,在诉讼的过程中往往会占劣势。但是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说,应当鼓励一些专业的社会组织,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帮助更多的未成年人或者监护人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南都: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社区等都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角色,各方法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佟丽华:第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多方共治,这是基本原则。第二,家长要发挥基础作用,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平台必须发挥重要作用,因为在互联网时代,父母、爷爷奶奶这些照顾孩子的人常常不如孩子更了解互联网,我们一直强调孩子是网络时代的原住民,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些网络保护措施甚至父母都可能并不了解,父母不可能随时随地都看着孩子,在互联网空间比较容易发生的一些针对未成年人的性引诱,单靠父母是解决不了的。还有一些父母跟孩子并不生活在一起,比如留守儿童,有的可能家庭贫困,父母教导能力比较弱,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互联网平台必须首先保障自己的内容和服务是安全的,这是平台必须承担的责任。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总策划:戎明昌

统筹:王卫国 邹莹

执行:张雨亭 杨小旻

本期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林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