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快递新规将出炉:快递企业应定期销毁快递面单,保护个人信息
快递企业一般不得用劳务派遣用工
为保障快递安全,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快递用户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关于征求对《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该条例所称快递企业,是指经营快递业务、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包括邮政企业和其他快递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及相关活动,包括快递业发展与保障、经营、服务、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餐饮等外卖配送业务,不适用本条例。
新建小区应预留用地装快件箱
在快递行业“价格战”趋缓的背景下,鼓励末端收件形态多元化发展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称,新建住宅小区、高等院校、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业广场等单位,应当根据用户分布情况预留安装智能快件箱的公共服务用地,并鼓励建设用于接收和投递快件的末端服务设施,吸引快递企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进驻提供快递服务,满足快递用户的末端服务需要。
条例提到,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高等院校、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业广场等未预留安装智能快件箱用地、未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人通过调整现有公共区域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推动本单位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
按照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等物业单位应当为快递员及快递车辆在进入管理区域、在物业单元外临时停靠、为用户投递快件等方面提供便利,不得针对快递服务收取额外费用。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并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在快递作业场景的应用,推动快递业数字化和绿色发展。
使用快件箱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在经营主体和快递服务方面,按照条例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递企业不得向收件人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投递费用。
此次条例再次明确,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应当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告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以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等信息。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的免费保管期限,超出免费保管期限的,可以按照约定收取费用。
有关“包裹投快递柜需征求收件人同意”的要求早已不是第一次提出。自2019年10月起施行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就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此后,不少地区也出台了相关法规,并对“未经收件人同意将包裹投放快递柜/驿站/代收点”的行为开展整治。但由于快递员每日需完成定量的派件考核指标,加上企业对基层网点缺乏监管约束力度,未经消费者同意投放快递柜的问题依然较为普遍。
9月,顺丰因推出名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而被浙江省消保委点名,认为此举涉嫌巧立名目收费,后该产品下架。
近年来,有关“快递柜超时保管收费”的争议,往往激发热议。有调研数据显示,超半数消费者要求“送货上门”被拒,消费者对快递上门的呼声越来越高。南都记者了解到,在包裹量大的情况下,到柜、到店往往取代了到门,成为最主要的配送方式,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
禁止寄递物品 应当拒绝收寄
在快递安全方面,条例指出,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发现用户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快递企业应当对寄件人在快递面单上填写的快递物品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予以收寄。”条例明确,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快件中夹寄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毒性物质等物品,仍然收寄的,涉嫌构成犯罪,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针对“快递面单被批量售卖”的乱象,条例进一步要求:快递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权利与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出售、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快递企业在使用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过程中,应采取对个人敏感信息去标识化、定期对快递面单进行集中销毁、逐步减少使用纸质面单等保护措施,提高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今年发生的快递安全事件中,“宠物盲盒”几度引发热议。有网友此前曝光中通快递中转站有30余个宠物盲盒退件快递,其中有大量惨死的宠物幼崽。事发后,中通方面回应,已全面自查,开展全网活体动物寄递专项整治。
今年6月,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就违法收寄危险违禁物品、危及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对德邦快递进行监管约谈,要求企业在全网部署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强化快件寄递风险管控。
明确快递员与企业的雇佣关系
保障从业人员权益也是此次条例的一大亮点——首先,明确了快递员与企业的雇佣关系——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快递企业对其主营业务及相关岗位的员工,一般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但确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安排的除外。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在注册登记所在地或实际用工地社会保险机构为本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企业已购买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其他保险为由替代或者免除参加社会保险义务。快递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快递员一职,劳动强度大、收入与之不成正比,已经成为快递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的主因。条例要求,快递企业应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对于用户依赖度高的收派员岗位,应当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合理设定收派件量、配备机动收派员等措施,落实对相关岗位人员休息休假权利的保护。
有行业第三方调研结果显示,46.71%的快递员没有和所在快递公司签合同;在已签订的合同中,近2成所签的属于承包合同,16.58%签署的是劳务/劳动合同;超7成受访快递员所在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在工资发放方面,表示工资可以基本准时发放的快递员仅占不到一半,三成快递员所在公司“压工资严重”。
用户不得恶意投诉索取不当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用户提出保障快递员权益的具体要求——用户不得对快递从业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者人格侮辱;用户不得以投诉、申诉为手段向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索取不当利益。
根据条例,快递企业收到用户投诉、申诉或被用户起诉时,应对相关快递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开展调查。确因员工过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员工作出赔偿;员工没有过错的,企业不得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此前,有快递行业从业者对南都记者透露,有用户通过恶意投诉快递企业来牟利、甚至敲诈快递员,而快递员为了减少投诉、避免内部罚款,往往主动自掏腰包与客户协商平息。
A03-07版
统筹:易福红 杨存海
采写:南都记者傅晓羚 刘苗
来源:人民日报 新华社 央视 法治日报 电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