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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香梨协会:我们不一样

称并非起诉敛财,也不存在高额加盟费或强制商户入会的情况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苗 11-27 02:48

  继“逍遥镇”“潼关肉夹馍”维权引发争议之后,“库尔勒香梨”也卷入维权风波。11月26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发布说明称,该协会系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的情况,也不存在高额加盟费或强制商户加入协会的情况。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南洛阳、四川成都等地上百家商户因售卖的香梨用“库尔勒”字样,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简称“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侵权。

  南都记者在民政部官网查询获悉,该协会成立于1994年6月,系巴州民政局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是“库尔勒香梨生产技术经验交流、技术培训、产品包装、仓储保鲜、产品销售、品牌培育、农资供应、咨询服务、专业展览。”

  天眼查信息显示,库尔勒香梨协会共有684条开庭公告,仅今年就已发起诉讼400余起,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都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获悉,“库尔勒香梨”商标由库尔勒香梨协会于1995年6月申请,1996年8月核准注册,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目前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

  11月26日,库尔勒香梨协会发布说明称,“库尔勒香梨”商标是库尔勒香梨协会1996年注册的中国第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的特定品质是由其种植地域独特的自然因素决定的,根据“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库尔勒香梨”原产地的适宜栽植区域具体范围在孔雀河流域和塔里木河流域。

  库尔勒香梨协会称,随着库尔勒香梨的畅销,部分不良商户以“库尔勒香梨”的名义将红香酥、普通香梨等非库尔勒产地的梨以“库尔勒香梨”的名义进行销售,“目的是提价提量,欺骗消费者,牟取高额利润,这不仅对库尔勒香梨的品牌及品质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库尔勒香梨产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近期引发争议的“销售库尔勒香梨被起诉”事件,库尔勒香梨协会声明,该协会不存在高额加盟费,也不强制商户加入协会。“我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组织,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保护库尔勒香梨,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的情况。”

  律师观点

  该协会维权实为“打假”

  近期,“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引发争议。有网友指出,同期发生的“库尔勒香梨”商标维权是否也有借诉讼牟利、滥用商标权之嫌?

  11月26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表示,与上述两起事件不同,“库尔勒香梨”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香梨的产地、质量、品质都有严格限定,“如果不是库尔勒的香梨冒充库尔勒的,对消费者权益也是很大的损害,可以说该协会的维权行为本质是‘打假’。”

  同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过程中存在向商户索要高额加盟费、要求入会的行为,有“割韭菜”敛财之嫌。而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以“库尔勒香梨”名义、将非库尔勒产地的品种进行假冒销售的商户,类似于单纯地“打假”。

  赵良善表示,如果商户能够证明“库尔勒香梨”的合法来源,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户不构成商标侵权,可以免责。相反,如果商户无法提供正规供货凭证,则构成商标侵权,需停止销售,并可根据盈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库尔勒香梨”商标怎么用

  南都记者查询《“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获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使用该证明商标:“凡在适宜库尔勒香梨种植区域内,又遵照库尔勒香梨栽培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管理,生产出来的商品梨达到其特定的质量指标,有自我检测、监督质量能力的生产单位和个体生产者(含协会外的单位和个人)”“凡经销符合本‘规则’第四条之规定的库尔勒香梨,具  有自我检测能力的经销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