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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发布

法院办减刑假释案可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郭若梅 12-09 01:50

  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昨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召开了记者会,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介绍,检方充分运用巡回检察力量集中、方式灵活等制度优势,发现并纠正了一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问题。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表示,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办案审查等,提出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介绍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于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等原因,导致有的案件存在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

  最高法

  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在会上介绍,今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要求在排查纠正违规违法案件的同时,立足于建章立制,严格规范司法权的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罗智勇进一步介绍称,在这次整治过程中,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为: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个别案件还引发了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此,罗智勇表示,《意见》的出台,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顽瘴痼疾排查整治的成果运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出实招、施实策、求实效,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

  最高检

  通过巡回检察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

  南都记者关注到,近年来,有个别服刑人员通过多次假立功改判、减刑,最终提前刑满释放的事件被曝光,在“减假暂”中,暂予监外执行中的保外就医尤为受到社会关注。

  刘福谦表示,检察机关将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开展全程同步监督。对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以及审判机关的审理和裁判活动全流程同步监督,通过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出席法院开庭审理发表检察意见等,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罪犯,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违法问题。

  据刘福谦介绍,巡回检察是发现问题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巡回检察力量集中、方式灵活等制度优势,发现并纠正了一些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同时,充分发挥派驻检察优势,深度接触在押人员和干警,全面掌握监狱犯情狱情,及时受理罪犯控告举报等,为办理“减假暂”案件时准确提出检察意见打好基础。通过做深做实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充分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

  司法部

  在日常计分考核基础上增加等级评定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在会上表示,计分考核为减刑假释提供了重要源头证据。司法部在计分考核制度建设方面作了两次大的修改,新修订下发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已经在今年10月正式施行,在日常考核基础上增加了等级评定,不仅要考察罪犯客观改造表现,还要综合评定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等级,坚持主客观表现并重,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防止罪犯混刑度日。

  在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方面,李静介绍,为落实《意见》,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时,要在确保证据材料合法性基础上,更加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关联性,不仅要向法院随案移交反映罪犯计分的结果性材料,而且要移交罪犯日常计分的过程性、辅助性证据材料;不仅要移交证明罪犯有悔改表现的正面证据材料,而且要移交罪犯服刑期间有违规行为等反面证据材料,为法院实质化审理提供全面、准确、客观的依据。

  在办案审查方面,李静表示,《意见》明确提出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行使庭外调查权等。法院需要通过讯问罪犯、询问证人、调取相关材料、与监狱民警座谈时,监狱要予以大力配合,并提供科技支撑。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630多所监狱建成信息化办案平台,600多所监狱建成狱内法庭,500多所能够进行远程视频开庭,减刑假释案件基本实现监狱网上提请、检察院网上监督、法院网上裁定。

  采写:见习记者 郭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