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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贿人拉入“黑名单”,提升反腐综合效能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阳晨 03-01 00:37

  来论

  据报道,近日,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全文发布,首次公布行贿人相关数据,指出“202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留置行贿人员5006人、处分4806人、移送检察机关2822人”。与此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以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湖南、江苏等地纪委监委建立行贿人员数据库,将行贿人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联合惩戒。

  如果长期关注反腐情况,应该会深刻感受到上述“动作”的不凡分量。公布行贿人相关数据,数千人被绳之以法,这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小数字,足以说明,职能部门对行贿犯罪是在动真格、下猛药。“首次”公布行贿人相关数据,则表明了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关照”“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也释放出震慑不法分子的强烈信号。而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让行贿者付出更高昂的成本,更有利于进一步遏制行贿违法犯罪行为。 

  受贿与行贿属于对合犯罪,两者本来“缺一”不可,刑法中也很早明确行贿罪名,规定了相应的入罪标准、量刑幅度,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往往是受贿查得多、行贿查得少。一些被公开的职务犯罪案件,只见受贿者落马,未见行贿者追究。媒体曾梳理发现,在一些案件的起诉书中,至少出现了28名涉嫌行贿等罪名的企业高管,但仅有4人受到处理,1人被判行贿罪。

  为何行贿查处不尽如人意?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举报偏少。行贿人与受贿人均为受益者,都不愿打破“利益联盟”。行贿犯罪很少关联大众利益,人们没有动力查证和举报。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多是查办案件时“拔出萝卜带出泥”。二是方式隐蔽。“办事时候不送礼,送礼时候不办事”,种种隐蔽的新型行贿方式,不利于发现和查处。三是理念偏移。个别司法人员“重查处受贿、轻查处行贿”,惯性思维“受贿有罪,行贿罪轻甚至不受追究”,而为方便查处收受贿赂案件,往往需要争取行贿人“反水”,多依据立法特别出罪条款和从宽处罚条款“从轻论处”。

  这种“轻拿轻放”的情况,并不利于反腐大局。行贿诱导受贿,受贿刺激行贿。如果只注重查处受贿问题“一端”,对行贿者“视而不见”、“网开一面”,让违法者轻易逃过法律制裁,免于受到惩戒。腐败“根源”未除,且会造成恶劣的示范效应,反腐就只能是“治标而不治本”,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格局,形成露头就打、动辄得咎的积极态势,不然只会沦一句空谈。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受贿者被查处,行贿者不予追究,后又继续拖人下水的案例。只有将行贿纳入法律严惩的范围,才能补齐反腐链条,打造全域覆盖、严丝合缝的反腐格局。

  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从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首次公布行贿人相关数据,提出加大打击行贿力度,到各地积极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呈现出一条愈加清晰的反腐新路径。让行贿人面对取消市场参与、吊销资质、下降评级、关闭融资通道等“难以承受之重”,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反腐斗争也将步入崭新阶段。 □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