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保护劳动者力度,工伤认定有待完善
来论
3月4日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00余件,比2020年上升60%。通过分析发现,目前在工伤认定、工伤保险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易产生工伤认定争议,特别是随着用工形态、工作形式越发多样,工伤情形更加复杂。《工伤保险条例》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可以认定工伤的若干情形,但无法囊括全部情形,应当全面把握立法精神,从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角度对条例进行解释,切实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确实应当如此。精准理解和适用法律不但需要深厚的法律素养,也必须全面把握立法精神。相反,一味拘泥于法条、字面意义,往往会陷入机械办案的泥潭。
不言而喻,之所以在工作事故、安全事故等典型性工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非典型性工伤情形,就是因为像长期加班、超出身体正常承受能力的高强度工作等安排,也会把身体置于疲惫、不能复原等不正常状况下,损害身体机能。很多正值大好年华的劳动者猝死事件,就是因为长期加班或者工作强度过大造成的恶果。
条例既然对非典型性工伤也予保护,就应当不论劳动者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还是下班后,也不论发病后48小时内死亡还是更长时间后,凡是因工作造成伤害的都应当认定工伤。也只有把握住因工作受伤害这一工伤本质,而不是拘泥于发病时间与场所这些无法捉摸的意外因素,才会切实给用人单位以严格遵守劳动法、不违法安排加班的压力,也才会避免同是因工作受伤害却因发病时间、地点不同,有人能认定为工伤、有人不能认定而产生的不公。
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最高检还专门列举了一起超过48小时后死亡、经检查监督后最终认定为工伤的案例。理由是,医院在患者病发后48小时内以及之后的抢救是无效的,应视为其在病发当日就已经因停止呼吸而死亡。这种创造性解释无疑值得称道,也让人看到了检察机关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做出的艰辛努力与探索。
但值得思考的是,抢救无效时间就凝固或中止吗?不论从常识还是医学上讲,显然都说不通。况且,条例“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含义也是明确的,48小时就是从发病时起算,且就是指的抢救无效的情形,而不是指的抢救有效情形,不是抢救有效48小时才起算,也就是说抢救无效就不算。
所以,从长远看,可能有必要修改相关规定,使之更合理更明确。事实上,对于这种既可能因不合理工作安排导致的劳累而受到的伤害,也可能是因为自身疾病情况所致的事件,很多国家也是综合考察劳动者在死前最后6个月内每月加班是否超过60小时、工作时间的连续长度、出差的频率、办公场所的环境状况等指标,进行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发病时间、场所或者发病后多长时间内死亡。 □吴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