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
将加大对逃废债惩处和震慑力度

刘贵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去年,深圳审理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备受外界关注,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了重生的机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终局性解决企业债务关系的关键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举措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落地?是否将推动个人破产法立法?针对上述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南都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
法治之声
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已经规定了一系列防范逃废债的措施,比如债务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禁止个别清偿、管理人撤销权等制度,这些防止企业逃废债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个人破产。
01
个人破产制度
正向立法部门积极建议,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尽快建立
《企业破产法》修改已被列入立法规划
南都:去年深圳审理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受到广泛关注。请问最高法采取了哪些举措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落地?
刘贵祥:深圳法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审结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既防止借破产逃废债务,充分保护债权人债权,又保证债务人及家庭的合法权益,宽容失败、鼓励创业、保护企业家精神。目前,深圳法院审结的19件个人破产案件都是对上述精神的生动诠释。除广东深圳外,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等地人民法院也依据现行法律积极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使长期悬而未决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理地得到解决,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企业破产法》修改已被列入立法规划,最高法院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参与相关工作。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高法院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对《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和实证分析。提出破产法修改建议,并起草了破产法修改中个人破产部分的建议稿。
能够有效防范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程序逃废债
南都:有人担忧个人破产制度被一些“老赖”利用来逃废债。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避免这种现象?
刘贵祥:防范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程序逃废债是被广泛关注的问题。事实上,不进行个人破产,也存在逃废债务的可能。在执行程序中,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就是针对逃废债务而采取的措施。
而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要对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反而更有利于弄清是否存在有钱不还、转移财产的情况。
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包括改善市场信用环境、加大打击逃废债的力度等。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已经规定了一系列防范逃废债的措施,比如债务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禁止个别清偿、管理人撤销权等制度,这些防止企业逃废债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个人破产。
当然,个人破产有其特殊性,也应有防范逃废债的特殊措施,比如规定债务人一并申报家庭财产;规定债务人特殊关系人协助查明债务人财产的义务;严格债务免除的法定条件,并规定在考察期发现逃废债务情况的法律后果;明确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债权人及社会监督等,还要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使申请个人破产者对逃废债务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
此外,我们还建议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将自然人纳入破产犯罪的主体,通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逃废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地方法院的个人破产审判和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实践也证明,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及严格的司法审查,能够有效防范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逃废债。
自然人有不诚信行为纳入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进行惩戒
南都:个人破产制度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何意义?
刘贵祥:首先,现有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与个人破产制度一样,都具有惩戒失信的制度功能。个人破产要识别哪些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此,现有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中的个人信用信息,能够为个人破产程序所用,为甄别和防范逃废债提供信息基础。
其次,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自然人有不诚信行为的,还可以纳入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进行惩戒,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可以对不诚信的个人债务人起到威慑作用。
再次,债务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暴露或产生的个人不诚信信息,也能为惩戒机制所用,从而扩大惩戒机制的信息来源,充实惩戒机制的信用信息。最后,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推动或倒逼不断完善个人财产基础信息机制,不断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
积极推动个人破产法立法
南都:最高法是否将推动个人破产法立法?
刘贵祥:最高法院近年来一直在积极配合立法部门推动个人破产法立法。破产法的修改必须立足于我国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需要站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角度全面考量,系统思维,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个人破产制度。
02
中小微企业保护
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等程序解决债务危机
南都:针对中小微企业,法院在审理重整案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刘贵祥:人民法院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前期保护”,对于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中小微企业,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对于资不抵债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进行“后期拯救”,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再获新生。
03
执行权规范
盯住案款清理不放松 坚决杜绝发放不及时问题反弹
南都: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效果如何?
刘贵祥:在执行专项整治过程中,全国法院基本完成执行案款全面清理工作。全国法院共清理无法定事由超过30天未发执行案款1720.74亿元,涉及案件107.44万件,已基本实现全国法院所有超期执行案款全部发放完毕。与此同时,加大对期限内执行案款发放力度,2021年全国法院共发放执行案款11267.28亿元,与2020年同期相比,增加3222.40亿元,同比增长40.06%。为了提高执行案款发放效率,对于具备发放条件的,发放案款的法定期限由30天缩短为15天,以此制度的变化,使执行款能够尽快转入申请执行人口袋。
同时,全国法院共自查终本案件187万余件,自查终结执行案件86.46万件。目前,全国法院已基本完成终本及终结执行案件评查整改工作。
此外,通过种种措施,不及时查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评估、拍卖等财产处置关键环节更加规范高效,执行建章立制工作也取得较大进展。
南都:执行领域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刘贵祥:在肯定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比如,执行案款清理任务依然严峻,案款发放不及时问题容易反弹;违规终本等问题具有一定顽固性、复杂性,整治工作必须长期坚持;对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恶意逃债行为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打击措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综合施策;在“三期叠加”经济形势下,一些企业偿债能力下降,执行实际到位率较低,需要充分运用执行和解、破产重整、执转破等法律工具消化居高不下的终本案件数量。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郭若梅